立院三讀 盜採砂石致死 最重判無期

立法院會今日三讀修正土石採取法部分條文。(記者宋碧龍/攝影)
立法院會今日三讀修正土石採取法部分條文。(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常懷仁/台北報導】

高雄美濃地區去年發生盜採砂石案,私人農地被不法集團挖土、回填廢棄物,形成「美濃大峽谷」,引發關注。立法院會21日三讀修正《土石採取法》部分條文,三讀條文規定,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最高可處2,500萬元,若用來盈利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若致人於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規定,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1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行為人使用的載運車輛或其他機械設備;應限期完成整復場址及清除設施,屆期未完成者,處1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三讀條文明定,意圖營利,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6千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千萬元以下罰金。

另有四種情形,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一、土石採取人未依規定申報採取及銷售數量者;二、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未依規定開具出貨三聯單,或其記載內容與實際裝載者不符者;三、運送人未依規定隨車攜帶出貨三聯單者;四、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未依規定,將土石裝載於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外運者。

申請土石採取許可之土地,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土石採取申請人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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