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修法 鬆綁星鏈來台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13日初審通過《電信管理法》第36條修正草案。本次修法與美國SpaceX旗下「星鏈」(Starlink)能否進入台灣高度相關,未來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衛星通信業者將可不受董事長須具中華民國籍、外資持股比率最高60%的限制,相當於為星鏈等國外業者進入台灣市場鬆綁。
星鏈進軍台灣
卡關外資持股比率
根據現行《電信管理法》第36條規定,設置使用電信資源的公眾電信網路者,其董事長應具中華民國國籍,外國人直接持股不得超過49%,直接及間接持股合計不得超過60%。由於星鏈公司的全球落地策略皆依循其公司既定政策,部分規範更與多國電信法規產生衝突,外資持股比重的限制,成為其至今無法進駐台灣的關鍵主因。
對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代理主委陳崇樹於立院受訪時表示,修法能讓彈性更大,不修法也能以現行規定處理。
數位發展部長林宜敬也補充,由於台灣4G、5G涵蓋率已超過99%,使得星鏈公司態度不是很積極,認為在台灣的商業市場不大,並強調,業者要來台灣申請設立公司的核准權限在NCC,至於這些公司是否可強化台灣的通訊韌性或有無國安疑慮,就是數發部考慮的範圍。
台灣通訊學會籲引進服務
責任不可境外化
台灣通訊學會表示,支持引進多元低軌衛星服務,但強調提升通訊韌性不應以降低國家監理能力為代價。若僅放寬持股與負責人資格,卻未同步建立國安審查、在地營運、資料治理、通訊監察、防詐、資安及退場機制,可能使市場開放與公共責任之間出現落差,並增加長期治理風險。
學會認為,政策討論不應針對特定業者,而應以技術中立、風險相稱及公共利益為共同準則。
台灣通訊學會理事長王維菁表示,台灣需要多元衛星服務,但關鍵通訊控制、用戶資料治理與法律責任,必須納入在地可監理、可執行的體系。她強調:「衛星服務可以跨境,責任不能境外化。」市場開放的前提,是政府在平時能監督、事件發生時能介入,並確保服務持續與民眾權益。
台灣通訊學會建議參考日本實務,採取有條件、分階段開放。國際衛星業者進入台灣市場,原則上應在台設立具實質營運與履責能力的法人;若涉及手機直連衛星服務,或使用我國行動頻率、號碼及核心網路資源者,應與本地持照電信業者合作,並應設置境內地面站、閘道器或具同等監理效力的節點,明確承擔用戶服務、緊急通信、個資保護及司法協力等責任。
附帶決議要求
設衛星地面接收站及資料須落地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13日初審該修正草案,明定申請以衛星通信技術設置使用電信資源的公眾電信網路者,經主管機關審酌國家安全、公眾電信網路安全、電信資源使用情形、電信產業發展等事項並核准後,得不受董事長應具中華民國籍及外資持股比率的限制。
不過,委員會也通過附帶決議指出,修法通過後大幅放寬外資限制將影響監理制度、國安審查、資安規範與資料治理等,因此明確要求主管機關,未來應將設置衛星地面接收站及資料必須落地於境內,列為准駁的重要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