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躲兵役滯留海外20年 男子遭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
台南市一名42歲的莊姓男子,於20歲時為逃避兵役,以就學名義出境赴加拿大後屆期滯留未歸,區公所在他接近除役年齡時發函催告返國,並兩度送達徵集令由家屬簽收,但他直到超過36歲除役後才回台。台南地院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將他判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
檢方起訴指出,莊男為民國70年次的役齡男子,他於2002年7月出境赴加拿大後,竟意圖逃避徵兵而逾期未歸。經南市府玉井區公所於2016年4月11日發函催告,要求他應於6個月內返國履行兵役義務,但他仍未返國接受徵兵。區公所復於同年9月、隔年6月兩度送達空軍常備兵徵集令,分別由他的母親、兄嫂簽收,但他仍拒絕返國。
莊男直到超過36歲符合除役年齡後才回台,成功躲避兵役,南市府民政局也將他函送法辦,經台南地檢署偵結後起訴。台南地院審酌,莊男明知役齡男子皆有依法服兵役的義務,卻刻意逃避,雖然他犯後坦承犯行,但已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公平性,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將他判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
此外,法官考量,莊男明顯沒有不能返國服役的正當理由,法治觀念偏差,難認他是因一時失慮而觸法,綜合考量充實國家兵力動員能量、維持徵兵制度運行順暢及兵役有效管理公共利益,為杜絕役男有「只要完成支付一定金額等緩刑條件,即可免除妨害兵役刑事責任」的錯誤認知,不予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