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延役 核安會: 燃料池近滿貯僅供核三運轉4年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日審查國民黨立委提案《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草案,希望賦予核電廠延役法源。核安會主委陳東陽表示,核一、二廠用過燃料池已近滿貯;核三廠僅可供運轉4年,無論除役或延役,都必須興建乾式貯存設施;若要換發執照,審查到核發起碼3至5年。
針對核電廠現況,陳東陽報告指出,目前核一、二廠的用過燃料池接近滿貯;核三廠的用過燃料池貯存空間也僅可供運轉4年,無論是否除役或延役,都必須興建乾式貯存設施。
室外乾貯設施部分,陳東陽指出,目前台電與新北市已達成共識,核一廠的乾貯設施已開始水土保持改善工程,核二廠則待台電完成水保計畫,即可開始興建,此外,行政院已核定台電的室內乾貯設施興建計畫,依據台電推估,完成發包後7年可取得運轉執照。
針對草案內容,陳東陽認為,有些適用核三廠運轉中機組,有些是同時適用運轉中機組及除役中機組,不過在實務上運轉中機組、執照屆期已停機的機組,包含申請延長運轉時間等,也須納入管制考量。
陳東陽說,若要換發執照,審查到核發起碼3至5年的時間,核安會尊重所有修法,但若通過,現役核電機組也無法馬上啟用。
陳東陽強調,核電廠的安全是建立在換照專業評估與安全審查的基礎上,無簡約判斷程序,唯有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換照後,才能繼續運轉。台灣地震與颱風頻繁,因此更需要嚴肅面對核電廠因應天然災害及複合式災害的防護能力。
陳東陽表示,核能機組換照涉及核能安全及公共利益,核安會將從機械設備、電氣儀控、廠房結構、輻射防護等各專業領域,嚴格執行安全審查及現場視察,唯有確認機組狀況以及面對天然災害的防護能力符合再運轉安全要求,才會同意換發運轉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