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盼警消組工會 許銘春:擬修協會法

對於警消能否依法組工會,勞動部長許銘春13日在立法院指出,警消與一般勞工不同,為公務人員,因此傾向修《公務人員協會法》處理。(記者宋碧龍/攝影)
對於警消能否依法組工會,勞動部長許銘春13日在立法院指出,警消與一般勞工不同,為公務人員,因此傾向修《公務人員協會法》處理。(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賴玟茹/台北報導】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13日審查《工會法》修正草案,多名立委提案修法,希望警消人員能依法組織工會,勞動部長許銘春表示,勞動部向來重視警消權益,盼能在兼顧穩定公務體系、提升警消人員權益的兩大原則下,盡速提出修正《公務人員協會法》草案。對此,銓敘部書面報告則指出,6個直轄市政府以及9個縣市政府都反對警消組工會,其中包括11個藍、白執政的地方政府。

對於多名立委提案修法,讓消防人員及警察可依據《工會法》組織及加入工會,許銘春表示,警消的身分為公務人員,與一般勞工不同,當初《工會法》擬定時,是以私部門勞工為對象。

許銘春表示,過去警消人員倡議組工會時,行政院與考試院也研擬《公務人員協會法》,擴大公務人員的協商權、結社權為目標,當年是因為立法院屆期不續審遭退回。

許銘春表示,未來勞動部將與銓敘部、內政部與人事總處協商,希望在兼顧穩定公務體系及提升警消人員權益的原則下,朝向配合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協會法》草案,將會盡速提出草案,送至立法院。

另對於立委提案,將勞工試用期法制化,應給予「八成薪」的議題,許銘春說,相信出發點是良善的,但制度如何設計才能更完善,達到保障勞工權益,可以討論。

銓敘部:6都和9縣市政府反對

針對立委提案修法,銓敘部提交給委員會的書面報告指出,警消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2條授權制定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係屬公務人員體系之一環,故警消人員之結社組織宜維持《公務人員協會法》規定辦理。

根據銓敘部對地方政府是否贊同公務人員依《工會法》組工會,並廢止《公務人員協會法》的調查顯示,6個直轄市政府以及9個縣市政府都反對,包括: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宜蘭縣、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嘉義縣、屏東縣、金門縣、連江縣、苗栗縣;嘉義市無意見,其餘縣市則是贊同。

書面報告也提供先進國家公務人員集體勞動權利比較,針對罷工權部分,日、韓沒有罷工權,美國聯邦法律禁止罷工,但少數州允許有條件罷工,英國有罷工權,但如衛生、教育、交通、消防等重要公共服務有較高罷工門檻,法國軍、警、法官、矯正機關職員等不得罷工。

至於警消的集體勞動權利,銓敘部資料顯示,英、韓警察人員,日本及新加坡警消人員,均不得籌組工會或具工會性質的組織。法國及德國之警消人員、英國及韓國之消防人員雖得籌組工會,但團體協約權或爭議權(罷工)仍受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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