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44重大開發案增36座滯洪池 減緩開發衝擊
為減少土地開發利用行為而衍生的水患問題,經濟部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出流管制辦法」,規定開發土地面積達2公頃以上的單位須於基地內設置減洪設施。高市府水利局統計,在迄今核定的44件開發案中,將設置36座滯洪池合計可滯洪66萬噸,降低豪雨危害。
經濟部「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規定,若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達2公頃以上,開發單位應於基地內設置減洪設施,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交出流管制計畫書。
高市府水利局表示,自該辦法實施迄今,高市府已核定44件開發案場,其中包括鳳山區三井LaLaport購物中心、楠梓及仁武產業園區、永安彌陀地區太陽光電廠、鳳山縣舊城遺跡歷史公園等,合計將設置36座滯洪池,滯洪量體共66萬噸;另加計水利局公辦滯洪池25座(滯洪量共498萬噸),全市滯洪量體將可達564萬噸。
面對全球氣候變遷挑戰,水利局強調,市府積極落實出流管制審核及監督,每年定期巡查,確保出流管制設施可發揮應有的滯洪效果,打造海綿城市,避免洪水在短時間積累成高峰,為既有水利設施爭取排水時效,降低豪雨對民眾生命財產的危害;使有限土地達成兼顧經濟成長、商業開發及滯洪減災等多功能使用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