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點五大赴中旅遊違法態樣 最高檢:聲押失敗應抗告
為防堵境外勢力介選,檢察總長邢泰釗成立「淨化選風聯繫會報」,25日召開首次會議。最高檢在會中公布偵辦村里長接受中國招待旅遊的五大不法態樣,供各檢察機關作為辦案參考;並提醒聲押犯嫌時應依「重大、矚目案件注意要點」規定,若押失敗時應即時抗告。
最高檢指出,奉行政院「淨化選舉風氣實施方案」成立的中央「淨化選風聯繫會報」,首次會議以「選舉期間村里長等公職人員赴陸接受招待所涉法律問題研析意見」為主題;針對各檢察機關偵辦「村里長等民選公務員赴陸接受無償招待是否涉及不法」的認定標準,最高檢法律研究中心就五大犯罪態樣做出統一見解,讓執法人員迅速掌握境外介選形態。
首先,「國人招攬里長、親友赴中旅遊,且交通、食宿費用為不相當之對價,並向團員要求支持特定政黨或候選人」,可能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犯罪,最重可處有期徒刑10年;若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有前述行為,則可能再觸犯《反滲透法》第7條,最重可處有期徒刑15年。
第三,招攬者或受招待者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親自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候選人、為候選人站台或亮相造勢,可能構成《反滲透法》第4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犯罪,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若進一步轉而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前述行為,最重也可判處5年有期徒刑。
第五,受邀前往中國旅遊、參訪,以交通、食宿費用為不相當對價,並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可能違反《刑法》第143條,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
至於村里長赴中國接受招待返臺後,辦理活動邀請候選人在場演講,候選人於現場民眾喊完「凍蒜」後離去,是否構成「拜票」或「支持、造勢」?最高檢表示,應由承辦檢察官綜合參酌卷內資料,依一般生活經驗認定。
此外,對於日前檢察機關偵辦網路媒體疑似受中共指示製作並公布假民調,且有特定團體涉嫌受中共資助發布假民調案件,最高檢強調,若「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恐觸犯《反滲透法》第7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罪,最重可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
最高檢也提醒,因境外勢力介選已嚴重侵害臺灣民主基石,檢察機關聲請強制處分時,應依司法院頒布的「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於聲押失敗時即時抗告,由法院在24小時內准駁或為其他處分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