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鬼在統治著我們的世界
第十章 法律篇:魔鬼將邪惡合法化和常態化
1. 法律與信仰(續)
法律是維繫公平正義的剛性力量,懲惡揚善,因此制定法律的人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如何定義「善」與「惡」。在信神者看來,善惡的標準掌握在神的手中,宗教經典很自然地成為法律的來源和根據。
人類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是古巴比倫的《漢謨拉比法典》。在刻有法典的石碑頂部描繪了巴比倫太陽神沙瑪什(同時也是正義之神)將法律授予漢謨拉比的情景,寓意著神選擇了漢謨拉比,並賦予他依此法律統治臣民的權力。
《舊約全書》中的「摩西十誡」,對希伯來人既是神的誡命,也是法律。西方的法律沿襲了這種傳統。從公元4世紀的羅馬皇帝們,到公元6世紀至8世紀的查士丁尼及其後繼者,再到英國歷史上的第一位「盎格魯撒克遜人」的國王阿爾弗雷德大帝,編撰法律的依據也都是「摩西十誡」和基督教的教義精神。
在信神者眼中,法律的具體規定必須符合神規定的善惡和宗教教義精神,否則這樣的法律就不該被遵守,並應被廢除。上世紀美國的「非暴力不合作」運動,其思想來源可以上溯到早期的基督徒,即羅馬皇帝命令基督徒敬拜羅馬的神或在猶太教堂裡安置羅馬皇帝的塑像,基督徒寧可被送上十字架或火刑柱,也不會遵守這樣的法律,因其直接與「十誡」中的第一和第二誡相抵觸。換句話說,世俗法和神的律法之間的關係,是下位法和上位法的關係,神的律法是最高的、不可違背的標準。
「摩西十誡」大體上可以分為兩個部分,前面四條論述的是人與神的關係,即人當如何愛神和敬神,而後面的六條論述的是人與人的關係,即耶穌所說的要「愛人如己」。其中人能夠敬神是根本,神所主持的公平正義原則永恆不變,因此人間法律的道德基石才能夠穩固。法律最根本的公平正義的原則,才不會因為時代的推移而漂移、扭曲乃至面目皆非。(未完待續)◇
備註:週一~週五連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