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揚3大違規 屏縣府重罰240萬

屏東縣長周春米表示,經調查明確掌握事證,認定明揚公司有3項違法事實且事態嚴重。(屏東縣政府提供)
屏東縣長周春米表示,經調查明確掌握事證,認定明揚公司有3項違法事實且事態嚴重。(屏東縣政府提供)

【記者簡惠敏、常懷仁/連線報導】

屏東明揚國際科技公司爆炸案造成重大傷亡,屏東縣政府25日召開記者會,縣長周春米表示,經調查明確掌握事證,認定明揚公司有3項違法事實且事態嚴重,包括貯放危險物品超過管制數量、當天未派專人協助、資料提供不完整等,消防局依《消防法》舉發,從重開罰240萬元,並追究刑責。

周春米指出,明揚科技公司造成4位消防弟兄、6位員工死亡,超過百人受傷,縣府針對管轄的消防法規,認定明揚有3項違法事實,從重開罰。

周春米指出,明揚違法事實第一項是危險物品儲存超過管制規定:依公共危險物品和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存放處理場所之管理辦法,明揚廠房只能存放100公斤有機過氧化物,但廠內儲存了3千公斤;且有機過氧化物為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應為獨立專用的建築物,但廠房一樓是倉庫、二樓卻是作業空間,明顯違規,依法開罰30萬元。

第二項是工廠之管理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開罰60萬元;主要事證是,消防人員抵達火警現場後,明揚僅提供1份物質安全資料表,事後調查才表明有2份未及時提供。

第三項則是工廠管理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依《消防法》規定,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火災時,工廠管理權人應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但明揚公司並未指派,依法重罰150萬元。

周春米強調,屏東地方檢察署已協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屏東分會協助家屬,對廠商財產聲請保全扣押,以防脫產,並根據嚴重違法事實追究明揚公司公共危險、過失致死的相關刑責。

民眾黨提三訴求 時力籲補足消防人力

對於明揚公司發生此重大事故,民眾黨團25日舉行記者會呼籲政府增加採購消防機器人、補足救災人力、督導各級工廠設置職安部門、鼓勵民間揭發違法行為;時代力量發言人林易瑩指出,基層消防員提出的「組工會、補充人力、全面適用職安法」等訴求,為何迄今沒有進度,還要多少悲劇,才能喚起政府的實質作為?

民眾黨立委賴香伶指出,這起事件突顯消防體系還有待改善之處,包括人力資源、裝備和組織結構等方面,對此民眾黨團提出3大訴求,包含力挺消防員組建工會、補足救災人力、增加消防機器人的採購。她並表示,民眾黨團將持續研議可行性,推動在公務人員相關法規中增加「準用《職業安全衛生法》」。

立委陳琬惠認為,可以導入揭弊者機制,增加私部門監督力量,並提供合理的獎勵,政府也可與民間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將違法情況納入企業信用評估體系,從而提高業者遵守消防法規的自覺性。

林易瑩指出,2018年桃園敬鵬大火,造成6名消防員殉職,當時內政部承諾會補足人力,五年過去了,政府推動消防改革緩如牛步。因此,補足人力刻不容緩,請中央盡速提出補足地方防災量能與消防人力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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