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探法輪功 共諜判1年2月
臺商薛楨純被控遭中國國安部吸收為共諜,2018年兩度向認識的調查官索討「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先生及其女兒李美歌的入出境紀錄。臺北地院一審依《國安法》刺探秘密未遂罪將他判刑1年2個月;高院二審、更一審皆判無罪。更二審昨(30)日再改判,刑度與一審時相同。
薛男2002年自陸軍防空飛彈指揮部防空飛彈六〇六群六六七營以下士階級除役後,因經商而長期繁往返兩岸,2014年在廣州結識中共國安部第四局(臺港澳局)人員王總和小鄭。王總和小鄭向薛男提出,可否引薦我國軍職人員及日本交流協會、美國在台協會或外交部我國政官員;薛男允諾後,由對方提供來回機票,並以微信保持聯繫。
直到2017年9月,王總要求薛男替他取得中共亟欲掌握的「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先生及其女兒李美歌的入出境紀錄;而薛男同年考取國立政治大學外交學系戰略與國際事務碩士在職專班時,正好結識同在政大就讀國家安全與大陸研究碩士在職專班的賴姓調查官。
薛男於2018年2月間,邀約賴男聚餐,席間表明如能提供李洪志先生父女在臺入出境紀錄給王總,對方將可提供中國省市層級的政策資訊做為交換,但賴男並未答應;同年3月間,薛男又再邀約賴男聚餐,並再次索取法輪功人士在臺入出境紀錄,因賴男始終未提供相關資料而未遂。
一審時,薛男否認犯行。一審法官認為,薛男明知王總二人為中共國安部第四局負責對臺情蒐工作的官員,並知悉法輪功首要人士於我國之入出境紀錄是事涉我國社會安定及機敏人員入出境的機密資訊,竟意圖危害社會安定,替中共刺探公務上應祕密文書及消息,協助中共加以監控並進而限制法輪功人士的自由,認定他違反修正前《國安法》,判刑1年2個月。
但二審高院認定,檢調未能證明王總等二人為中國黨政軍機關人員,且是賴男主動邀約薛男聚餐,並要求協助蒐集中國情資,因此無法認定薛男有刺探、蒐集公務機密意圖。此外,高院勘驗相關證據發現,薛、賴二人均未說出李洪志先生父女的名字,但卻出現在筆錄中,檢方未舉證指控薛男欲蒐集情資的對象是李洪志先生父女,因此改判無罪。
案經上訴,更一審仍判薛男無罪。再上訴後,更二審法官見解與一審相似,再改判1年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