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者注意!房地合一稅20%使用限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7月31日表示,政府鼓勵推動都市更新,個人銷售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取得的房屋、土地,繳交房地合一稅可不分取得時點,以20%單一稅率計算,但提醒出售因「繼承」而取得的合建房屋,則不享該優惠稅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7月31日表示,政府鼓勵推動都市更新,個人銷售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取得的房屋、土地,繳交房地合一稅可不分取得時點,以20%單一稅率計算,但提醒出售因「繼承」而取得的合建房屋,則不享該優惠稅率。
政府打擊房地產短線交易炒作房市,目前房地合一2.0適用稅率,房地持有期間在2年內、稅率45%;持有逾2年不到5年、稅率35%;持有逾5年不到10年、稅率20%;持有10%以上、稅率為15%。
為獎勵合建並促進土地利用,臺北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銷售符合條件的房屋、土地,可以不按持有期間長短、分別適用不同稅率,能適用20%單一稅率,主要是鼓勵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合建。
不過,臺北國稅局提醒,若該房屋為繼承而得,即非以自有土地來參與合建,也就不是20%單一稅率適用對象。
案例說明:
乙君為納稅義務人甲君之父,乙君自2021年8月1日購入土地與建設公司協議合建,房屋在2022年9月1日完成,並由乙君登記為所有權人。若乙君死亡後,由甲君在2022年12月15日繼承登記取得後,在同年12月31日出售。
甲君主張該筆房地產是在土地取得日起算5年內完成合建,應以20%單一稅率計算房地合一稅並申報,但經國稅局調查,甲君並非利用自有土地參與合建,不適用單一稅率20%,因持有期間在2年內,應比照最高是用稅率45%報房地合一稅,因此要求甲君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