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監條例初審通過 關鍵條文進朝野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日初審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針對第四條的遴選標準,因為立委、行政院所提版本有所不同,有的版本是沒繳回犯罪所得者、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等不得遴選。因朝野意見分歧,所以部分條文保留送交黨團協商。
針對受刑人能否被遴選的標準,行政院、立委、黨團的版本不同。關於不得遴選的情形,行政院的版本增訂,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法的致公務員重傷者、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等,不得遴選。
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法務部調查局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認定要點所定之重大經濟犯罪,其依法應沒收或追徵之犯罪所得尚未追回,不得遴選。另外,國民黨團的版本也加入,所犯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得遴選。
至於符合遴選標準,行政院版本有,一、受徒刑之執行,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累犯逾二分之一;二、有悛悔實據且一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三、在監行狀善良、適於外役作業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另外,考量累進處遇制度尚待研議,所以刪除相關規定。
立委陳椒華表示,希望將貪污治罪條例、法務部調查認定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要依法沒收追繳犯罪所得,若未追回就不應參與遴選,以及犯廢棄物清理法、空污法等,也不得遴選。
立委鄭運鵬認為,應考慮刑期,而非罪名,罪名有時新聞大了,就「眾人皆曰可殺」,而且大家也會(針對罪名)加蔥、加蒜等。
對於犯罪所得繳納,蔡清祥表示同意,而且現在的遴選審查基準表中就有考慮到這點;各種條文、各種犯罪類型是否納入,都尊重
此外初審通過的條文有,受刑人有妨害外役監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節重大、受傷或罹患疾病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等情形之一,外役監應報請矯正署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另現行條文規定,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初審條文修正為,受刑人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