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課稅8大態樣 財部明年推指引

圖為往年的報稅情形。(中央社)
圖為往年的報稅情形。(中央社)

【記者侯駿霖/臺北報導】

臺灣破百萬YouTuber日益增加,例如「這群人TGOP」、「阿滴英文」、「Joeman」、「木曜4超玩」等頻道在年輕世代耳熟能詳。不過,隨著網紅經濟大爆發,複雜收入涉及平臺廣告分潤、直播帶貨、打賞等8大獲利態樣,財政部預估,明年5月報稅季前將公布相關綜所稅課稅指引。

在網路普及、人手一機時代下,自媒體網紅的經濟規模持續擴張,若網紅獨資或合夥成立工作室,其所得額為綜合所得總額中的「營利所得」、較無爭議,但所謂微型網紅(粉絲人數在1萬以上、10萬以下)其實不在少數,因所得分類的界定牽涉是否可適用扣除額,讓徵納雙方有著灰色地帶。

財政部官員指出,針對平臺廣告分潤方面,學者研究認同美國認定的權利金所得,例如YouTube平臺在網紅YouTuber頻道投放廣告等;至於付費訂閱的特別影音節目,研究認為,也相對接近權利金所得。

網紅具備知名度推出自己的服飾品牌、食品等周邊商品販售,定性應接近營利所得;不少廠商請網紅寫「廣告業配」文章或拍影音,或是提供廣告連結點擊獎金,視為其他所得較為可行。

值得注意的是,多數網紅直播內容走生活化路線,有關平臺支薪與直播打賞不屬專門技藝,因此歸類為其他所得,較符合實情。不過,網紅受過專業訓練、技藝超群,則符合稅法所稱的表演人,以直播獲利就構成執行業務所得。

研究分析,網紅也常常接業配,在社群頻道中推銷商品、分享連結供人下單,廠商再依據成交金額提成分潤,形成電商導購,可視為其他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將依雙方契約內容而定;若網紅回歸現實世界出席活動、發表演說,則視為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但司法實務見解認為,網紅利用形象獲利、而非執行專門技藝,可能將其認定其他所得較為貼切。

由於網紅收入容易成為課稅的灰色地帶,財政部官員表示,至少明年報稅季前會釋出指引,讓民眾知道如何申報,將委託學界、會計師等啟動相關研究,並參酌外國課稅制度來研擬國內可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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