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10月開始禁一次用塑料杯 違者恐罰6千
因應國際減塑趨勢,台中市政府配合行政院環保署限塑政策,自今年10月1日起「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包含生物可分解塑膠材質之PLA杯,違規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可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環保局表示,預估政策實施後,1年可減少1.06億個塑膠杯的使用。
台中市連鎖飲料業者自110年1月1日起,已不可提供保麗龍及其複合材質的飲料杯及餐具供消費者使用。這次因應國際減塑趨勢,台中市府再擴大實施對象及範圍。
環保局長陳宏益表示,在環保署公告台中市實施日期後,自今年10月1日起,飲料店不限連鎖業者,凡以塑材製成的一次用飲料杯皆不可使用,鼓勵民眾養成自備飲料杯的習慣。
另外配合環保政策,消費者到連鎖飲料店、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及連鎖超級市場買飲料,都可享有5元以上的價差優惠。
環保局表示,目前台中市已列管連鎖體系飲料店及非連鎖飲料店約有5,000家,其中有六成以上、約3,000家業者,仍在使用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在實施日前,將加強輔導及宣傳,呼籲業者提前盤點庫存與替代材質備貨,屆時經查獲違規,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進行罰鍰。
環保局表示,若消費時忘了自備環保杯,可到台中市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及連鎖飲料店計6品牌,全家便利商店、OK超商、萊爾富、摩斯漢堡、SUBWAY、星巴克等,率先體驗借用循環杯,台中市共有42處門市提供該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