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數位法 納管Google臉書等19家平臺

【記者林明昕/綜合報導】

歐盟週二(25日)根據《數位服務法》指名臉書、亞馬遜等17家為「非常大型網路平臺」及Google、微軟2家為「非常大型搜尋引擎」,被指名企業需在4個月內遵循該法規定。

旨在保護網路使用者不受仇恨言論、假訊息等傷害的歐盟《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DSA)在去年11月正式施行,週二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公布該法第一波受監管的大型企業名單。

數位服務法認定為「非常大型網路平臺」(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s,VLOPs)的標準是每月活躍用戶數4,500萬以上,執委會根據各企業在2月17日前提交的用戶數,指名17家平臺符合該標準。

這17家包括阿里巴巴國際版「速買通」(AliExpress)、亞馬遜商店(Amazon Store)、蘋果應用程式商店(AppStore)、訂房網Booking.com、臉書(Facebook),Google旗下遊戲、地圖和購物3平臺、臉書旗下的IG、領英(LinkedIn)、抖音海外版TikTok、馬斯克購入的推特(Twitter)、維基百科(Wikipedia)和YouTube等。

另依該法同樣標準被指名為「非常大型搜尋引擎」(Very Large Online Search Engines,VLOSEs)者,則有微軟的Bing和Google搜尋2家。

被指名的19家網路超大型企業(megacorp)必須在4個月內修改系統以符合該法規範,並向歐盟執委會提交第一份「年度風險評估」報告,分析違法內容和虛假訊息如何可能鑽過其系統漏洞的風險,以及如何改善。

根據執委會新聞稿,歐盟數位服務法是全球第一個對網路平臺內容和服務設置監管工具箱的法案。主要規定包括使網路使用者獲得更透明的資訊,該法也特別保護未成年人,包括從行為者追蹤系統鎖定兒童的精準行銷廣告將被完全禁止。

此外,大型網路平臺被施以更多過濾、處理假訊息和違法內容的責任,並且還須提供資料給研究者,以利分析仇恨言論、假訊息或網路內容如何影響心理健康等議題領域,回饋給執委會改善監管、對網路使用者提供更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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