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雲林縣議員出資販毒 屏東地院判無期徒刑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

原有意爭取連任的前民進黨雲林縣議員顏旭懋,在111年地方選舉前遭檢方查出,他出錢走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470公斤,111年4月遭檢方起訴後被開除黨籍。屏東地院考量其身為民意代表卻主導走私毒品、牟取暴利,且迄今始終否認犯行,7日將他判處無期徒刑。

判決指出,顏旭懋與同案被告於110年2~4月間共謀,由他投資莊男、陳男的漁船,分別用來走私毒品入境及掩護。他先於同年4月23日輾轉交付毒品運輸費用400萬元現金給莊男,再於同年月26日於其議員服務處交付720萬元現金給黃男轉交莊男,事後又將寫有毒品數量、海上接駁經緯度的紙條裝入紅包袋轉交莊男。

莊男於同年4月28日載著不知情的三名印尼籍移工,從屏東縣新園鄉鹽埔漁港出港,在距離東沙島東南方90浬處向不明船舶接駁裝有甲基安非他命的麻布袋38袋(總毛重470公斤、總純質淨重371.3公斤)後返航,同年5月10日晚間進港;陳男隔天指揮共犯駕車,分批載運31袋離去,第三趟次遇鹽埔漁港安檢所人員盤查而遺落一袋,案情曝光。

法官認為,本案發生時顏旭懋為雲林縣議員,對法律規範的熟悉程度遠較一般人高,且本應以人民福祉為依歸,竟為圖私利犯下嚴重侵害國民身體健康的犯行;若以其擬定每公斤毒品售價75萬元計算,於黑市出售可高達3億5,250萬元,且已有毛重270公斤的毒品流入市面,對國民健康及社會治安的危害甚鉅。

法官考量,顏旭懋不僅提供資金、決定海上運輸毒品數量及海上接駁地點,更有能決定毒品售價的地位,犯罪手段惡性是在共犯中最高者;且他從到案迄今始終否認犯行,還將責任推給其他共犯,甚至交代湮滅陸上運輸毒品使用之車輛以增加員警查緝的困難度,犯後態度惡劣,因此,判處無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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