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適用《國賠法》 民團:我國憲政體制危機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

中國一名錢姓男子2018年在高雄路竹區遭漏電的路燈電擊身亡,家屬跨海請求國賠,一審高雄地院依據法務部函釋,《兩岸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因此適用我國《國家賠償法》。對此,多個民團23日認為,這實應歸責於我國《憲法》的過時與不適用。

一審判決指出,高雄市政府養工處主張,錢男家屬是大陸地區人民,應適用《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當被害人是外國人時,若我國人民在該國也能享有同等權利,才可適用本法。但大陸地區並無如《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因欠缺公共設施管理所相應的國家賠償責任,因此本案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但法務部曾於1993年8月5日函釋,依《兩岸條例》規定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且不論是《國家賠償法》或《兩岸條例》都沒有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的規定,因此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應可適用《國家賠償法》。且陸委會也認為,《國家賠償法》並無明文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是否適用,但基於人權保障及人道理念應適用。

雙方雖都上訴高等法院,但雙方皆同意依以臺灣法律規定為準據法,本件適用《國家賠償法》,爭點已與大陸地區人民是否適用《國家賠償法》無關。

對此,永社、台灣制憲基金會、台灣教授協會等民間團體23日上午共同召開記者會。永社副理事長黃帝穎質疑,如果「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那現在準備要發放的6千元,作為全民共享經濟成果,是否14億的中國人也都可以領?這項判決除了凸顯《憲法》應盡快修正之外,行政院也應盡快修正《國賠法》,以免法官曲解中國人為本國人。

台灣教授協會會長陳俐甫認為,此案預示憲政體制的危機,實際上除了《國賠法》以外,包括稅法、《兵役法》、《刑法》等也都有同樣問題,政府應將此案做為契機一併反省,整備自《憲法》以下的正常法制,以符合現在臺灣、中國雙方為兩個政府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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