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陷阱 民團籲政府監督車貸暴利

許多人以汽、機車貸款,卻因為不透明的利息和還款條件而難以償還債務,而且越欠越多。示意圖。(中央社)
許多人以汽、機車貸款,卻因為不透明的利息和還款條件而難以償還債務,而且越欠越多。示意圖。(中央社)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

許多人受到疫情影響,用汽、機車貸款以換取生計,但卻延伸出一些租賃公司藉由不透明的利息和還款條件讓受害人難以償還債務,而且越欠越多。為此,立委吳玉琴、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協同受害者6日舉行「年關難過,債務風暴再現」記者會,並提出政府應監督車貸暴利、汽機車超貸應可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盡速通過「債務清理法」等訴求。

第一個個案為一名母親為了做生意而向公司借車貸30萬元,由女兒當保證人,後來為了增貸50萬元償還先前貸款30萬元,公司撥款18萬餘元,但仍以80萬元貸款計算,女兒每月償還1萬6,960元,償還16期後,公司以未償還44期計算本金(74萬6,240元),利息滾入本金,車子被拍賣約為24萬元,還積欠公司55萬元(本金)。

對於第一個個案中的公司算法,卡債受害人自救會顧問趙興偉指出,第一、合約中並未用沒償還的期數去乘以每期償還金額;第二、《民法》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故違反《民法》規定;第三、《民法》規定「利息不需要支付遲延利息」;最重要的是車貸債權人不願意提供債務人借款契約書及還款金額明細,政府應該監督車貸暴利。

此外,趙興偉也說,《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不適用於擔保貸款,只適用於無擔保條款,他呼籲,汽、機車超貸應該屬於無擔保債務,可以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二個個案為一名男子開設出租車公司,但生意受到疫情影響,所以借了勞工紓困貸款、企業紓困貸款,而跟銀行借紓困貸款,還要先扣違約保險。最後該男子宣告公司破產,但卻發現中小企業主無法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對於第二個個案,卡債受害人自救會顧問林永頌表示,當該名男子來自救會時,他們只能說無法可用,要跑路五年後再來找他們,因此而產生的社會問題、社會成本是不好的。

對於這兩個個案,立委吳玉琴表示,新的債務型態設計了太多陷阱,一般民眾真的搞不清楚,政府應該正視;希望重新啟動「融資公司法」討論,將汽、機車融資行為納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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