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覽車賣物品 明年初起需旅客同意

【記者林紫馨/臺北報導】

民眾參加旅行團出遊時,經常碰到在遊覽車上兜售商品的情況,為保障遊客權益,交通部觀光局29日預告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禁止旅遊業者在未經旅客同意下在車上兜售物品,預計最快明年上半年即可上路,若業者違反,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觀光局說明,實務上旅客參加國內外旅遊時,爾偶發生旅行業在旅遊行程中,安排未載明於旅遊文件兜售物品行為,讓旅客有被強迫推銷的感覺,例如旅行社隨團服務人員擅自在遊覽車上兜售,或安排景區攤販上車向旅客兜售商品等,造成旅客觀感不佳,影響出遊心情致衍生消費糾紛。

為避免影響旅遊品質、減少消費爭議,觀光局表示,因此明定旅行業應於旅遊文件中揭露兜售商品行為或安排景區攤販上車兜售物品,並應取得旅客同意。若業者違反規定,可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裁罰,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且可按次處罰。

另外,在此次的修正條文中,觀光局也新增旅行業業務項目,允許其與保險業合作推廣旅遊相關保險商品,得附隨代收保險費,讓旅客購買旅遊行程、住宿、機票等旅遊商品時,保障旅遊安全;此外,也提調高旅行業責任保險意外死亡投保金額,意外死亡每人至少200萬元調整到2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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