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撞屏東通訊行女店長致死 跟騷男一審逃死檢提上訴

【記者袁世鋼/台北報導】

屏東一名56歲男子黃東明,因多次追求29歲的手機通訊行曾姓女店長不成,竟開車衝撞對方致重傷後擄人拘禁,最終放任她傷重不治身亡,屏東地院一審上月25日判他無期徒刑,讓家屬相當憤慨。屏東地檢署認為黃嫌泯滅人性,原審判刑過輕,因此提起上訴,請求判死。

檢方調查,黃嫌因為愛慕曾女,自2021年2月4日多次假藉門號續約等理由前往曾女任職的通訊行騷擾,曾女因不堪其擾而向警方提告,黃嫌卻變本加厲,趁曾女於同年4月8日下班騎機車返家途中,開車尾隨並從後方高速追撞,造成曾女顱內出血昏迷、全身多處骨折,接著再將她載往一處空屋拘禁,使她無機會對外求援,傷重不治。

屏東地院一審認為,黃嫌所犯殺人罪若處10至15年有期徒刑恐過輕,而考量他以56歲,若處無期徒刑須執行逾25年才能假釋,屆時他已超過80歲,再犯危險性將顯著降低,因此依強制罪、殺人罪,分別判他有期徒刑4月、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

不過,家屬得知判決結果後非常失望,質疑就算黃嫌超過80歲,只要身體健康仍有可能趁人不備時行兇。屏檢也認為,法官讓黃嫌逃死的理由太牽強,80歲還是可以開車撞死人,判決結果不符社會期待、違背國民情感。

屏檢強調,黃嫌於法院審理期間一再飾詞狡辯,更企圖以精神障礙要求減刑,犯後態度惡劣,完全未見悔意;黃嫌辯稱猥褻曾女是為了施救,法官竟採信其說詞認為不排除是要對曾女實施CPR,此部分判決有認事用法違誤。考量黃嫌手段兇殘、泯滅人性且不知悔悟,原審判決過輕,有將其與社會永久隔絕的必要,因此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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