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提修法 重大暴力犯不得遴選至外役監
臺南日前發生外役監逃犯殺警事件,引發社會關注外役監管理相關問題,行政院22日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重點包括調整外役監的遴選門檻,未來觸犯故意犯罪致死、十年以上重罪、妨害公務至重傷者等不得遴選至外役監服刑;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在院會後轉述,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外役監」是監獄行刑的中間性處遇措施,管理採低度戒護,透過受刑人與社會連結,以利社會復歸,在獄政管理上有正面意義。但近年發生外役監受刑人脫逃,並造成重大治安事件,社會大眾對外役監制度性風險產生疑慮。
蘇貞昌說,這次修法兼顧社會安全的維護跟受刑人復歸社會的需求,適度提高外役監受刑人遴選的門檻及資格,另外,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節重大者,也不能繼續在外役監服刑。
法務部指出,這次修法重點包含「修正遴選要件」、「增列淘汰事由」、「增訂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要件」。在修正遴選要件方面,積極要件為延長在監考核期間,至少須執行1/3刑期、累犯逾1/2;縮短外役監收容日數,限制一年內可提報假釋者方得遴選;強化資格審查,增列「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等要件。
消極要件部分,不得參加遴選的情形,包括故意犯罪致死、十年以上重罪、妨害公務致重傷、脫逃、強盜、加重詐欺、擄人勒贖等重大暴力犯罪,以及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特定犯罪。
淘汰事由則增訂受刑人違反外役監秩序、安全之行為或違反返家探視情節重大之情形,或受傷、罹患疾病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應立即淘汰並收回已得之縮刑(縮短刑期)等。另外,關於受刑人返家探視要件中增列「在監行狀善良」、「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作為申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