館長槍擊案二審判決出爐 槍手、軍師重判
犯下館長槍擊案的竹聯幫和堂寶和會成員劉丞浩、策畫犯案流程的寶和會大組長施俊吉,一審時分別遭判刑5年、6年,案經上訴,高等法院16日就此部分維持原判,但兩人另涉非法持有手槍罪判刑4年、擄人勒贖案判刑11年,合併刑期各減為15年6月、16年。
判決指出,依據施俊吉、劉丞浩手機通聯紀錄,可認定寶和會受不明人士委託槍擊陳之漢,施男籌畫,由劉男事前先加入成吉思汗健身房林口旗艦店會員,觀察現場環境與館長出入時間,再故意製造與經營者陳之漢的摸胸糾紛;館長揚言提告後,劉男於2020年8月28日凌晨2時許,從埋伏近3小時的地點竄出,並朝館長近距離開3槍。
雖然劉男以摸胸糾紛為由自首,但檢警查出,他曾在行凶前向友人交代,「我會消失一陣子,請幫我照顧家人,尤其是弟弟,將來會有人來找你,給你一筆錢,請幫忙償還我在外面的債務」,犯案前曾撥一通視訊電話給施男;且他犯案後立刻帶著作案槍枝自首,又聘請多名律師,作案手法與寶和會過去的行事風格極為相似,研判是有仇家買凶殺人。
高等法院就此部分維持一審判決,依殺人未遂罪判劉男、施男分別5年、6年徒刑,而劉男另涉非法持有手槍罪遭判刑4年、擄人勒贖案判刑8年6月,合併應執行刑從16年減為15年6月;施男另涉擄人勒贖案判刑11年,合併應執行也從18年6月減為16年。至於寶和會會長林修伯,則依參與犯罪組織罪從4年徒刑改判1年。
對此,館長委任律師、前立委黃國昌表示,雖然二審判決對於寶和會維持了「犯罪組織」的認定,將成員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定罪,但另一方面,也突顯了迄今尚未處理的問題,包含寶和會的真正首腦仍未起訴追究刑責、幕後買凶殺人的影武者也未能釐清。此外,他也質疑,替寶和會槍手安排特見、增見的官員及立委,何時要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