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堅律師團對台大學倫會審定撤銷學位聲明

【記者徐乃義 /桃園報導】

林智堅委任律師團針對台大學倫會審定有關林智堅碩士論文案所涉學倫會之審定、組織及程序不符程序正義及比例原則等,林智堅律師團代聲明如下:

一、蘇宏達未依法迴避,致無法確保學倫會組織及處理程序之公正客觀。無論按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及國立臺灣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均明定抄襲為違反學術倫理行為,而就本案是否構成抄襲而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形,自屬應經依法組織之審定委員會審定後所認定之結果。詎本件審定委員會召集人蘇宏達院長於本件審定委員會審定之前,即藉撰寫公開信之方式,評論、指稱並定調林智堅論文案為「抄襲醜聞」(plagiarism scandal),已然先入為主斷定本件有前揭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無異於未行調查、審定程序前,即已就本案獲致「抄襲」之結論,並貼上「醜聞」標籤後予以公表。

台大審定會對於迴避案件,在由蘇宏達選任的委員在蘇宏達參與表達意見的情況下,自行駁回迴避的要求,本身就有程序的瑕疵,這也再次凸顯前面所述,因欠缺內部或外部的監督機制足以擔保委員會組成及程序公正、客觀處理,顯有高度致生結果錯誤之風險。

二、學倫會審定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客觀義務。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條明文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之客觀義務,台大學倫會竟對有利於林先生證明著作在先的公證書等客觀證據,未有一律注意,無視相關文字確係林先生先予撰寫,而非引用他人文字、資料之情形,僅機械式以論文口試前後時間比對,即草率認定林先生抄襲,顯然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

三、學倫會曲解保密規定,無異黑箱作業,既漠視當事人權益,又欠缺有效監督機制擔保,有失公正。

行政程序應以公正、公開、透明為原則,採取不公開之秘密處理程序,對當事人之權益影響甚鉅,為屬例外,而基於「例外從嚴解釋原則」,其保密之對象應僅限於「外部」不特定人員,不及於參與程序之「內部」特定人員,才符合手段與目的相當的比例原則。

舉例來說,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不公開」,但偵查秘密是對外保密,當事人仍可知承辦檢察官是誰,其調查過程如有偏頗情形,當事人仍有異議或聲請迴避等程序救濟機制,但反觀台大學倫會卻全然黑箱作業,又毫無內部或外部監督機制的配套,對於學倫調查程序及人事選任的公正性與正當性,完全無從提供有效可信的擔保,導致對於本件能否符合學倫要點第一條「公正客觀處理」的最高原則,產生很大的疑慮。

簡言之,台大學倫會以絕對保密方式進行審查,形同黑箱作業,既欠缺擔保組織公正性及程序正當性的有效機制,也損及當事人應有的知情權,有失公平,其最終決定如何能取信於人?

四、學倫會之組織與程序公正客觀有疑,卻有撤銷學位之權限,違反比例原則

學位授予是嚴肅的法定程序,也經過包含校內外口試委員的專業判斷與決定,而學術倫理如果涉及撤銷學位,在審定委員的組成及處理程序上,至少要有相對應的組織及程序保障作為擔保,否則,在委員會的組成、程序都不嚴謹的情況下,草率審定,最終卻有權撤銷學位,顯然輕重失衡,有違比例原則。

林智堅律師團包括,黃帝穎律師、洪偉勝律師、翁國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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