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再犯肇事釀1死3傷 法官認非殺人判7年10月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

高雄一名有酒駕前科的38歲男子黃子洋,2021年12月26日再度酒後駕車上路,撞擊林男一家四口釀1死3重傷,高雄地檢署依殺人罪將他起訴。高雄地方法院認為,黃男並無不確定殺人故意,因此依酒駕致死罪判他7年10月徒刑;雄檢認為判太輕,將提起上訴。

高雄地院行政庭長楊國祥說明,黃男對酒後駕車致人於死的犯行坦承不諱,因此認定他犯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雖然檢方認為林男有「不確定殺人故意」,指的是「有預見可能撞死人,卻容任結果發生」,但高雄地院認為,依檢方起訴事實並無法認定他構成殺人罪。

楊國祥解釋,黃子洋從五福路到案發地,全程約650公尺,依Google地圖預估開車時間需2分鐘,若依檢方認定他以80公里時速行駛,僅約半分鐘就可抵達案發地,但黃子洋從出發到肇事卻花了5分鐘,因車潮導致行車速度不快,他直到河東路與民生二路口才開始闖紅燈、超速,並非如檢方所稱「一路超速、闖紅燈」。

楊國祥表示,當時人車擁擠,如果黃子洋有殺人之意,在起駛後不久就能很輕易的容任結果發生,不會在行經多個路口才肇事;且從現場煞車痕長達29.1公尺可知,顯然他在發現林男一家人後,有緊急採取防止結果發生的舉止,因此實無法認定被告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此外,若依檢方標準,酒駕再犯者從開車上路就是著手殺人,不符立法目的。

受害者:黃男煞車非為閃人

不過,被害的林男認為,這些理由看起來都像是「先射箭再畫靶」,尤其針對車速和煞車痕部分,法官在6月7日言詞辯論時還是「站在加害人的立場」,從影像中只聽煞車聲就認為黃子洋有閃避行人;但其實煞車痕已越過雙黃線,他目睹黃子洋原本是想超車,發現對向有車子才向右偏,因此撞上他一家四口,是為了保住自己,而非閃避行人。

雄檢則強調,檢方堅守法務部「酒駕零容忍」立場,嚴辦重懲,檢警於案發後全力偵辦縝密蒐證,將黃子洋飲酒駕車肇事前後的歷程完整調查,認定他具有不確定故意的殺人犯意,起訴書中均已詳實論證與說明,並請求法院從嚴從重論罪處刑,以資儆懲;但法官僅從輕認定酒駕致死罪,令人遺憾,將參考被害家屬所提意見依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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