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輪班公務員健康權 警工會:管理權勿延伸至休假

【記者袁世鋼、賴玟茹/臺北報導】

針對輪班公務員過勞問題,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常務理事蕭仁豪13日指出,警察機關文化有請假准駁無原則、管理權延伸至休假時間,以及勤務延長、停止休假、緊急召回缺乏明確程序等問題;為落實對工時的保障,可先從「基本權」、「一般性程序原則」等方面著手。

立法院上月30日三讀通過《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草案,但由多個基層團體組成的工時改革聯盟認為,修法並未符合基層輪班公務員工提出明定工時上限、禁止加班換嘉獎等訴求。聯盟呼籲,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履行工時健康承諾,邀請基層團體共同參與制定符合健康權的輪班制公務員工時上限、加班評價等工時政策。

蕭仁豪認為,警察機關文化因工作性質的關係,對於請假、休假權益的保障不夠明確,以請假准駁程序為例,若請假申請不准許,實際上主管並未進行准駁決定,而是要求申請人自行抽回申請單,應明定請假准駁原則;若單位因勤務運作不得不駁回請假,也應訂定明確的主管裁量原則。另外,休假是基本權益,應禁止「拿績效換休假」。

而在於休假期間,蕭仁豪指出,要求休假人員「回應收到各類宣導」、要求主管人員管理「基層人員休假時的行為」皆是警察機關運作的常見情形,但縱使警察人員是公務員,機關將管理權延伸至休假時間內,顯然已經超出法律授權,甚至有侵害隱私權的疑慮,應建立明確的限制與界線。

蕭仁豪也提到,警察人員工作難免會因遇到突發狀況而出現勤務延長、臨時或預告停止休假、緊急召回等,但干預警察人員休假權益在程序上應視為行政處分,比照《行政程序法》或參考《公務員服務法》的概念,以書面方式下達命令,並應就相關行為建立準則及補償方式。即便是遇到陳情抗議事件,也應明定休息時數下限、工時延長上限。

此外,對於臨時交辦事項、臨時要求休假人員遠距工作是否納入工時計算,蕭仁豪表示,人事行政總處認為應由各機關具體認定,因此警工會也建議,應建立相關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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