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訴韋德案」主角 從要求墮胎權到反墮胎
傳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準備推翻「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案中確立的墮胎權。「羅訴韋德案」究竟為何?其判決又如何影響美國社會呢?
「羅訴韋德案」是德州的女性珍妮.羅(Jane Roe)向達拉斯郡(Dallas County)地方檢察官韋德(Henry Wade)提起的訴訟。羅主張,德州法律規定墮胎基本上是非法的,這侵犯了她的《憲法》權利。
珍妮‧羅的真名是麥考維(Norma McCorvey),她是第三次懷孕的單身母親,她想要墮胎。
當時德州法律規定,終止妊娠是犯罪行為,除非是強姦或亂倫,或者母親的生命處於危險之中。麥考維於是指控了檢察官。
與她一起提出投訴的是德州醫生哈爾福德(James Hallford),他認為法律的醫療規定含糊不清,他無法可靠確定他的哪些病人屬於允許墮胎的類別。
另一對沒有孩子的夫婦「杜斯」(Does)也提出了伴隨投訴,稱醫療風險使妻子懷孕至足月不安全,並認為如果她懷孕了,他們應該能夠獲得安全、合法的流產。
這個三重投訴案最終送到了美國最高法院。法庭聽取了兩次辯論,直到1972年11月,共和黨籍總統尼克森(Richard Nixon)連任。
1973年1月22日,大法官以7票贊成、2票反對裁決,德州反墮胎法律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條款,這成了影響美國50個州的法律先例。
這意謂著美國最高法院承認婦女的墮胎權,且受到《憲法》隱私權的保護。此後,美國最高法院推翻了大多數州的反墮胎法,確立了「三階段標準」,來指導各州法律在婦女妊娠的不同階段是否應當允許墮胎。
「三階段標準」確定,妊娠第一期(妊娠頭3個月)婦女作決定的自主權;在妊娠第二期(妊娠第4~6個月)為了婦女的健康,各州可以限制墮胎,但不能禁止墮胎;在妊娠第三期(妊娠第7個月後),除非母體有生命危險,為了保護胎兒,各州可以立法限制或禁止墮胎。
「羅訴韋德案」的結果讓保守派社會和法界人士大反彈,他們多年來一直致力於推翻這項判決。
訴訟當事人態度逆轉
2017年2月18日,「羅訴韋德案」的主角麥考維在德州去世,終年69歲。
據《紐約時報》1994年的報導,麥考維來自一個破碎家庭,聲稱曾經被一個親戚多次強姦,早年輟學。她16歲結婚,但很快便離婚,曾懷孕三次。她的三個孩子有三個不同的生父。1969年,麥考維懷有第三胎時,她加入了一個爭取墮胎權的組織。
麥考維以化名珍妮.羅委託律師,指控德州的刑事墮胎法違憲,她聲稱自己遭強姦以爭取墮胎,但案件被否決,她被迫生下第三胎。案件再度審理,至1973年,她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並獲得勝訴。
直至1980年代,麥考維才對外承認她是案件的原告人,她透露當年自己並沒有被強姦,僅是希望加快案件審理,讓她可以墮胎。她公開身分後,積極參與爭取墮胎權的運動,出席遊行﹑在婦女診所工作﹑向群眾發表演說﹑寫自傳﹑拍攝紀錄片,成為爭取墮胎權的風雲人物,備受關注。
但是在1995年8月8日,麥考維受洗成為基督徒,從此開始了反對墮胎的歷程。她成立名為「不再是『羅』」(「Roe
no
more」)的機構,促進反墮胎宣傳。1998年,她出版了一本自傳,描述她從墮胎的代表性人物變成堅定的反墮胎者的心靈巨變,書名叫做《被愛征服》。
2016年美國初選期間,共和黨候選人保羅(Ron Paul)公開發言說:「『羅訴韋德案』是完全錯誤的,它根本不是《憲法》問題。《憲法》包括修正案,沒有一個字有支持墮胎的意思。那些無辜的、未出生胎兒的權利,是美國自由理想價值的核心。」
麥考維對此回應:「我支持他競選總統,因為我們有共同的目標,那就是有一天能澈底顛覆「羅訴韋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