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欠債拿獵槍抵押 涉轉讓槍枝獲判無罪
桃園市一名陳姓原住民男子,2020年將2把自製的土製長槍抵押給債主,遭檢方依轉讓槍枝罪嫌起訴。陳男辯稱,長槍是他打獵用的生財工具,只是暫時抵押給債主而非抵消債務;法院審理認為,陳並無「移轉所有權」的意圖,因此判決無罪,可上訴。
起訴指出,陳男未經許可自製2把具殺傷力的土製長槍,但依法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供生活工具者,不適用《槍砲條例》中的刑罰規定。然而,陳男因積欠莊男3萬餘元債務,遂於2020年9月將2把槍作為抵押品,此部分已溢出文化或生活所需,因偏離原住民傳統文化、祭儀或狩獵等價值而具違法性,因此依轉讓具殺傷力槍枝罪嫌起訴。
陳男在法院審理時否認犯行。他辯稱,長槍原本是他用來打獵的工具,因莊男上門討債時沒錢可償還,莊男在他的工寮發現長槍很漂亮,才會向他表示要拿回去作為抵押品,他只是暫時把槍交給莊男保管,日後有機會就贖回,並非要以槍枝抵消債務,卻在贖回前就被警方查獲。莊男也供稱,當時雙方有寫下欠條,他也答應讓陳男據此分期清償債務。
桃院地院認為,《槍砲條例》中所規範的轉讓槍砲者,是基於「移轉所有權」的意思將槍砲無償讓與他人,或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並非有交付行為即成立「轉讓罪」;考量檢方所提證據不足,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決陳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