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當天仍可宣傳 但投票所周邊有限制

中選會12月10日表示,政黨或任何人若在投票所30公尺外,以擴音器達妨害或擾亂投票者恐觸法。(中選會提供)
中選會12月10日表示,政黨或任何人若在投票所30公尺外,以擴音器達妨害或擾亂投票者恐觸法。(中選會提供)

【記者袁世鋼/台北報導】

全國性公民投票與大選脫勾後的首次投票將於12月18日舉行。中選會10日表示,為維護投票秩序和投票權利,政黨或任何人若在投票所30公尺外,以擴音器宣傳公投或製造噪音達妨害或擾亂投票者,選監檢警人員將依法處理。

中選會表示,公投日前10天至投票當天依法可宣傳公投或提出公投民調,但不得於投票日當天在投開票所方圓30公尺內從事宣傳活動,也就是不得在範圍內有干擾、勸誘或妨害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的行為;依《公投法》規定,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下罰金。

而在投票所內,則不得穿著佩帶具有公民投票相關文字、符號或圖像的貼紙、服飾或其他物品,若不服制止可令其退出;不退出者,依同法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在投票所30公尺外,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說,政黨或任何人用擴音器或擴音設備宣傳或製造噪音,藉由擴音設備播送聲音的穿透行為,夾帶同意或不同意的聲音,若干擾進入到30公尺以內達到妨害或擾亂程度,恐仍觸法,選監檢警人員將本權責依法處理。依《刑法》規定,妨害或擾亂投票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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