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補假日出勤雇主應加倍給薪 超過工時加班費另計

【記者賴玟茹/臺北報導】

本週末就是國慶連假,不過今年的國慶日剛好是星期天,勞動部表示,若勞雇雙方約定於10月11日補假,補假當天則視為國定假日,若沒有補休,將可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最高可裁罰雇主新臺幣100萬元。

今年國慶假期連放三天,從10月9日(週六)放到10月11日(週一),因為補假日為週一,有些勞工可能會被雇主禁止休假。

勞動部表示,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國慶日」(10月10日)為勞工應放假日(俗稱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至於如何加倍給薪?勞動部舉例,今年國慶日為星期日,如遇勞雇雙方原約定之例假,應擇日補假,又勞雇雙方如約定於10月11日補假,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假設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10月11日(星期一):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二、10月10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此外,若補假日工作時數超過8小時,雇主則需另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另算加班費給予勞工。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表示,8小時以內為多給一天工資,第9、第10小時,工資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第11、第12小時,工資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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