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空白收據詐領補助費 基隆3里幹事判緩刑
基隆市中正區里幹事吳信平、謝麗珍、江敏伶等3人,涉嫌於任職期間以蓋有商家店章的空白收據填寫不實支出內容,向區公所按月詐領里辦公室補助費,合計共詐得100萬餘元。基隆地院上月判3人有期徒刑1年3月~2年不等、緩刑2~4年,褫奪公權1~2年。
吳信平自2010年起至2016年底,分別擔任基隆市中正區3個里的里幹事,期間陸續向不知情的友人取得154張已蓋妥商號店章或免用發票專用章的空白收據,並委託不知情的其他里幹事填寫不實內容,再向區公所按月不實核銷里辦公室補助費8千元,7年間以相同手法反覆實施77次,不法獲利60萬4千元。
謝麗珍接替吳信平的職務後,也一併接收吳信平用剩的已蓋章空白收據,並自行填寫不實內容,自2013年1月起,陸續以102張不實收據向區公所詐領里辦公室補助費53次,不法獲利共40萬4千元;江敏伶於2017年3月至12月間,以4張不實收據詐領2萬元。
未料,謝麗珍、江敏伶2018年9月竟主動向調查局自首,吳信平遭傳喚到案後,也坦承犯行。3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偽造私文書、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另吳信平透過不知情的其他里幹事填寫不實收據內容,也涉犯詐欺取財罪。
法官認定,吳男犯案77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褫奪公權2年;謝女、江女分別犯案53次、4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褫奪公權1年。但考量謝女、江女主動自首並坦承全部犯行,吳男也於偵查中自白,3人皆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且無犯罪前科,每次犯行不正利益皆少於5萬元,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予以減刑。
減刑後,吳男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謝女、江女分別應執行1年6月、1年3月,均褫奪公權1年。但法官審酌,3人是初犯且惡性未深,因一時失慮才會犯案,應無再犯之虞,若與社會隔離恐造成自暴自棄,無助於改過遷善,因此宣告3人分別緩刑4年、3年、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