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管制電子煙、加熱菸 違者最高罰10萬元
《新北市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管理自治條例》8月6日生效,新北市衛生局表示,條例生效後,若查獲有違規販賣、展示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將開罰最高10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善。
《新北市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管理自治條例》8月4日正式公布、生效,衛生局與警察局少年隊也於轄內電子煙專賣店聯合稽查。新北市衛生局長陳潤秋表示,在《自治條例》施行前,已向轄內69家電子煙實體店家實地宣導,說明相關規定,並提醒業者在自治條例生效後,警方、教育及衛生單位將加強稽查,若不符規定將依法開罰,保護青少年不受電子煙危害。
新北市衛生局健康管理科長陳欣蓉表示,自治條例生效日起,未滿18歲者不得使用或持有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若業者違規供應未滿18歲者電子煙、加熱式菸具及其零組件者,最高處5萬元罰鍰;禁菸場所亦全面禁止吸用或啟動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違者最高處10萬元罰鍰。
新北市衛生局呼籲,不管電子煙、加熱菸或傳統菸品對健康都有危害,沒有證據能證明電子煙安全且可以幫助戒菸,拒絕所有菸品才能真正遠離菸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