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接種1劑疫苗 華航機師仍確診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4日公布,染疫華航機師(案1153)相關公共活動史。(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供)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4日公布,染疫華航機師(案1153)相關公共活動史。(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供)

【記者賴玟茹/臺北報導】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4日公布,國內新增6例境外移入中共肺炎(武漢肺炎)確定病例,另新增2例感染源調查中的確定病例,為華航機師及空服員,值得關注的是,該華航機師曾施打第一劑牛津AZ疫苗,若確認是本土病例,將成為國內首例已施打疫苗卻確診的本土個案。 

國內新增6例境外移入病例,分別自印尼、泰國、印度,及菲律賓入境,其中,泰國確診個案(案1149)為日前傳出在泰國確診,卻搭機返臺的臺商。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也證實,該個案持偽造的陰性證明入境,已涉嫌偽造文書、隱匿疫情,將研議開罰。

案1149為本國籍五十多歲男性,今年1月至泰國工作,5月2日返國,入境時因發燒38.2度於機場攔檢,並送醫隔離採檢,4日確診。已掌握個案同班機接觸者49人,其中28人為前後二排座位旅客,列居家隔離,餘21人為機組員,均有適當防護,列自我健康監測。

增兩名機組員確診  感染源待釐清

國內也新增兩名華航機師、空服員確診,但感染源仍待釐清。其中,案1153為本國籍三十多歲男性,為華航機師,4月16日至4月18日曾執飛至美國,返臺後居家檢疫至4月21日,檢疫期滿前採檢結果為陰性;4月25日進行機師專案採檢,核酸檢測及血清抗體皆為陰性。

陳時中表示,案1153於5月1日出現發燒、咳嗽、流鼻水等症狀向公司通報,同日經衛生單位安排就醫採檢,4日確診,感染源待釐清。已初步掌握個案接觸者15人,其中13人列居家隔離,2人列自我健康監測。

案1154為本國籍二十多歲女性,為華航空服員,4月22日至4月25日曾執飛至美國,返臺後於機場防疫旅館檢疫至4月28日,檢疫期滿前採檢結果為陰性;4月29日晚間因應機場防疫旅館清空計畫,至集中檢疫所檢疫,4月30日進行採檢,核酸檢測及血清抗體皆為陰性。

陳時中說,案1154於5月2日出現發熱、頭暈及胃痛等症狀,由檢疫所安排就醫採檢,4日確診。個案發病前2天均在集中檢疫所檢疫,故無匡列接觸者。另個案曾於4月29日接觸案1153,個案感染發病是否與案1153相關,尚待進一步釐清。

根據指揮中心規定,航空機組人員為第三類AZ疫苗接種對象,並在4月12日開放接種。指揮中心發言人莊人祥說,案1153在4月22日已施打第一劑疫苗,接著在5月1日發病,中間間隔9天。此案感染源調查中、尚未歸類為本土病例,若確認是本土病例,將是第一例已施打疫苗卻確診的本土個案。

據國際研究顯示,AZ疫苗接種12天起,能夠降低感染風險,約減少六成感染機率,第一劑保護力會在2至4週後逐漸形成,接種第2劑保護力可望達七成,且接種後即便感染病毒量也較低,大幅降低傳染力。

公布案1153、案1145公共活動史

案1153於4月29日約莫凌晨(確切時間調查中),曾經到過 Homies SOFT BAR(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250巷2弄13號),18時30分至20時曾到過海真私房菜民生店(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30巷7弄15號)。

至於諾富特飯店外包人員(案1145)於4月26日21時15分至隔日00時30分,曾到皇爵飲料店(新北市蘆洲區中華街28號),接著在4月29日11時50分至12時10分,曾到吉野烤肉飯(新北市蘆洲區民義街110-2號),接著在21時30分至22時40分,到皇爵飲料店(新北市蘆洲區中華街28號)。

陳時中表示,曾出入相關場所民眾請自行進行自我健康監測,若在5月13日前出現發燒、上呼吸道、腹瀉等症狀,應配戴醫用口罩,盡速至就近指定社區採檢院所就醫,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就醫時也請主動告知接觸史、旅遊史、周遭其他人是否有類似症狀等。

即起至5/17  北北基醫院、長照禁探病

國內近期發生數名本土確診病例,由於可傳染期的活動足跡多分布於北北桃地區,為減少疾病傳播及感染風險。陳時中4日宣布,北北桃地區所轄醫院與長照機構,即日起至5月17日止,除例外情形,停止開放探病及探視,住院病人之陪病者及長照機構住民陪伴者仍為1名。

醫院得同意探病涵蓋三種例外情形,包括,病人實施手術、侵入性治療等,須由家屬陪同或基於法規需要家屬簽署同意書或文件;急診、加護病房或安寧病房等特殊單位,因應病人病情說明之需要;其他因病患病情惡化或醫療處置需要,或長時間住院病患等情形,經評估有必要探病且經醫療機構同意者。

長照機構得同意實地探視住民則有兩項例外情形,包括,住民出現嚴重身心不適症狀,如:失眠、血壓不穩、情緒暴躁等,機構無法安撫住民;其他經機構評估有必要探視者。

指揮中心呼籲,民眾進入醫療機構及長照機構務必全程佩戴口罩、遵循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落實手部衛生。醫療機構及長照機構倘經主動規勸或了解原因後提供適當協助,仍無故不配合佩戴口罩者,可報請地方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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