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防高科技遭竊 臺灣應增經濟間諜罪

中資公司頻挖臺灣半導體研發人才,引發全球關注。為防堵臺灣半導體等科技業核心技術被挖角或竊取,專家就臺灣經濟間諜之防制提出看法。(PHILIPPE LOPEZ/AFP via Getty Images)
中資公司頻挖臺灣半導體研發人才,引發全球關注。為防堵臺灣半導體等科技業核心技術被挖角或竊取,專家就臺灣經濟間諜之防制提出看法。(PHILIPPE LOPEZ/AFP via Getty Images)

⊙國立空中大學兼任助理教授、輔仁大學法學博士趙萃文

中共一直在覬覦臺灣高科技技術機密,頻頻通過挖角和其他竊密行動獲取臺灣技術。國立空中大學兼任助理教授、輔仁大學法學博士趙萃文撰文建議,為了防堵高科技遭竊,臺灣政府應增設經濟間諜罪。

以下是趙萃文文章:

為防堵臺灣半導體等科技業核心技術被挖角或竊取,對於如何強化相關法律規範,臺灣行政部門已有跨部會研商,正積極審慎評估,個人就經濟間諜之概念內涵與法制結構提出建議,盼讓相關法令更為完整及嚴密。

增訂經濟間諜罪相關規範有其必要性

臺灣當前業界面對國內營業祕密遭竊的防制,一般仍透過保密契約及競業禁止條款,作為事前防範,對於有心從事經濟間諜罪行者,並未能產生遏阻作用。在全球化的國際背景下,智慧財產權更是衡量企業組織甚至國家財富及競爭力的重要指標。

為防範臺灣高科技產業及技術不當外流,行政院長蘇貞昌日前表示,對於國家級關鍵技術透過法律強化保護有其必要,部分與國家核心技術相關的科技,若外流恐侵害國家戰略利益,確有必要以整體國安角度保護之,現行有些內容屬於告訴乃論,可以私了,但影響重大時應有不同思維,不只從私人法益、而是從國家法益及國安層次去處理,才能防止半導體產業等核心技術遭外國竊取,維護臺灣整體經濟及高科技產業優勢。

關鍵技術保護及人流管制規範更是必要

《營業祕密法》主要是關於一般公司的營業祕密保護,屬於私人法益;臺灣早期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障,在營業祕密部分並未特別重視。但某些私人企業擁有之高端技術,係出自政府補助或投資所產出,且若洩漏到境外敵對勢力手上,影響到國家安全甚鉅。

近年來臺灣科技產業蓬勃發展,除面臨國外大廠提起專利訴訟,索取巨額權利金,屢見不鮮,影響所及非單一企業,「國家也需要一層保護」。為有效遏阻妨害營業祕密之行為,保護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適切且分層管制高科技人才,深具必要性。

另鑒於經濟間諜行為大多來自境外之背後力量,其政治目的多過商業考量,允宜將非屬營業祕密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保護,及相關人流管制規範,整合地強化,達致國家層級之保護。

因此,從預先防堵、事後救濟及有效懲罰犯罪行為人之種種目的考量,經濟間諜法的單行法規有其必要,而刑罰化可彌補目前保護的不足,並對犯罪行為人形成威嚇制約力量。

法規定位及立法程序考量

法規定位與法益保護關係緊密,經濟間諜罪所欲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安全、經濟發展與產業競爭力,屬國家法益範疇。但過往實務難題在於,營業祕密之所有人無法在訴訟中舉證營業祕密遭受侵害之事實及損害程度,形成徒有法律規範而無從執行。

因此,如須證明係境外敵對勢力所為,較難成案,若規制為只要把東西交付到境外,即可視為一定程度準用境外敵對勢力之處置;惟若出於讓其容易成罪,而降低成罪要件,自然就不宜採較嚴厲之刑度,自是當然。

一、於《國家安全法》增訂

擺在《國安法》,較符國家安全利益維護與國安層次處理之立法目的及嚇阻效果,但受質疑的是《營業祕密法》屬經濟法規,且國安犯罪所規範者尚無複合法益,體例上並不適宜於《國安法》增訂,其法定刑度可能較高,正當法律程序可能較被忽略,恐遭致產業反彈,不利修法進行。更且,臺灣之《國安法》允宜澈底檢討,只動皮肉不動筋骨的修調,根本不足以肆應,要深層檢整增補,而不是表面革新。

二、於《營業祕密法》增訂

於《營業祕密法》增訂刑罰規定,可降低政治敏感性,建構層級化保護體系,相關配套如侵害認定、迅速搜證、偵查密行、法院審理及外國人保護互惠原則等,均有完備之相關規範,較易為業界及國人知悉與遵法。但可能影響外商投資意願,引發產業反彈,不利臺灣國際觀感。

美國立法經驗 可為臺灣立法政策參據

目前產業競爭環境空前激烈,經濟間諜案件層出不窮,剽竊者輕易奪取他人智慧財產,將他人多年辛苦研發成果,輕易據為己有,或以惡意跳槽挖角等手段,破壞僱用之間的誠信基礎。

美國自1996年即制定通過《美國經濟間諜法》,宣示其懲治國內營業祕密竊盜及外國經濟間諜,以維護本身商業祕密之決心;其立法背景及實務經驗可為臺灣立法政策上重要參據,政府若無法控制剽竊他人智慧財產結晶的謀略行為,對有心拓展市場及研發新成果的企業,將形成重大阻難及窒礙。

由臺灣立法增訂經濟間諜罪相關規範懲治外國政府、組織或團體在幕後支持的間諜活動,維護國人的經營商機及研發心血,對提升臺灣企業的競爭力當必有功。

降低政治敏感性  有助嚇阻經濟間諜

至於增訂經濟間諜刑罰的立法選項,其衡量因素為:一、效益原則;二、營業自由原則;三、罪罰相適應原則;四、國家安全利益維護原則;五、與現行國安法制的協調與銜接等。

吾人不能單純地相信刑罰之有效性,而當刑罰效果不如預期,又再歸咎刑罰不夠重,無論於《營業祕密法》列專章,或於《國家安全法》列專條,對於境外敵對勢力刺探、搜集、竊取等行為的打擊範圍,均不宜過於寬泛。

整體而言,真正有效率的對應,應該一方面謹慎調節刑罰之使用,一方面強化行政配套,並以協助企業促進經濟發展為宗旨來實踐,更周延保護臺灣國防科技及產業經濟命脈;因此,所要保護的關鍵技術,如何定義、保護措施及其他政策配套,均須逐一規制清楚,方可收效,也才能說服國會推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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