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大麻未販毒下修刑責 蘇揆:仍是嚴重犯罪勿試法
行政院會11日通過法務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36條修正草案,針對種植大麻「自用」無販賣罪行較輕者,從一律5年以上有期徒刑,下修為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不過本案也另修正第12條第4項,對於供己用而栽種大麻且情節輕微者之「未遂犯」也會處罰,提醒不肖者勿試法。
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意圖製造毒品、種植大麻」及「栽種數量少、且供自己施用」一律處5年以上徒刑,得併科5百萬以下罰金,但大法官認為不符罪責相當原則,要求「罪刑相當」合乎比例,因此本案依大法官釋字790號解釋,增訂第12條第3項,對栽種大麻,由法官視情節輕重量處適當之刑。
此外,本案另修正第12條第4項,對於供自己施用而栽種大麻且情節輕微者之未遂犯,亦處罰之,期以及早遏阻此類犯行。
行政院長蘇貞昌強調,種植大麻仍是嚴重犯罪行為,依然要課責處罰。只是依情節輕重,加以類型化處理其刑度規定。國人應知道毒品危害,希望不肖者不要以身試法。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發言人羅秉成表示,本次修法是針對自種自用且情節輕微行為,為使其刑度合理,増訂處罰類型,最高還是可判7年,提醒種植大麻仍是嚴重犯罪行為,國人不要輕忽。
法務部強調,大麻在我國仍屬二級毒品,對國人健康及社會安全危害甚鉅,政府打擊毒品犯罪決心及態度從未改變,絕不容許任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種植及持有大麻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