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教師假日出勤得以支領加班費

【記者徐乃義/桃園報導】

桃園市學校長期以來對於例假日派出教師出勤,事後補償方式為「可自執勤務當日起1年內,依教師需求以小時為單位,自行選擇補休,課務由教師自理」並不合理。桃園市各級學校產業工會暨桃園市教師會積極爭取應有合理的補償機制,其意義不僅是在爭取加班費支付,更是在爭一份合理的勞動人權。

桃園教師會指出,因職業關係,學校於例假日辦理活動時,教師通常是協助活動的人力來源,然而,學校對於例假日派教師出勤事後補償機制為——「可自執勤務當日起1年內,依教師需求以小時為單位,自行選擇補休,課務由教師自理」。看似相對給了「補休」,但是,不合理的是,補休日當天若教師「有課務,就得自理」,說白了,就是「當天課務處理完後才能補休」,教師課務自理不外乎是調課補課(勞務還在)或自費請代課,如此一來,就成了剝兩層皮——例假日出勤已提供勞務,補休日又得提供勞務,這樣的補償機制甚為不合理。

面對長期不合理的機制,要導正是需要付出時間溝通的。桃園市各級學校產業工會暨桃園市教師會於109年11月24日函文桃園市教育局,爭取「學校教師因奉派於例假日執行勤務,事後所衍生之補休,所遺留之課務由學校處理並支付課務代理費或給付加班費」,所得回答均是維持原措施。

109年11月28日委請劉勝全議員向市府協調,並兩次與市府高層討論,109年12月29日於桃園市教育審查委員會正式提案,促使市長於30日市政會議上宣布,對教師例假日奉派出勤事後補償機制給予「領取加班費」的選項,包括:教育局主辦活動,給予教師補休(課務排代)或加班費二選一選擇;教師參加指定研習,得以補休並課務排代;教師自願參加假日研習,得以補休但課務自理等三個原則。

無論該項活動為教育局主辦與否,教師於例假日奉派出勤皆是為了公務,應該都要給予補休(課務排代)或加班費二種選擇,除了符合勞權精神,也避免衍生後續其他爭議。

桃園教師會指出,在長期不合理、忽略教師勞權的補償機制中,這雖僅僅是回復「該有的選項」,但這一小小改變,特別顯得可貴,代表著該會溫和而堅定地爭取該有權益,不僅是在爭加班費,更是在爭一份教師基本的勞動人權;並標誌著桃園市政府作為勞動大市,重視勞動人權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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