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郭刪大同股東表決權 董事遭解任避免模仿
大同公司時任董事長林郭文艶於今年6月30日舉行的大同股東會中,涉嫌以資金疑涉陸資為由,逕自認定部分股東共持有10%的股份無效,不得行使股東權;投保中心以林郭違法為由,提起將她解任董事職務的民事訴訟。臺北地院17日判決,應予解任,仍可上訴。
投保中心指控,林郭於今年6月30日的大同股東會中,以股東鄭文逸、欣同投資顧問公司、新大同投資顧問公司等資金來源涉及陸資為由,認定其所持有的10%股份無效,不得行使股東權;又以羅德投資公司、三雅投資公司等股東違反《企業併購法》為由,剝奪其表決權,並刪除部分股東經電子投票完成的表決權,違反公司法、大同章程等規定。
但林郭辯稱,部分股東疑有違法陸資利用「先購後併」的手段,欲以他人名義參與、甚至取得大同經營權,倘不處理可能導致大量國安機敏資訊外流,影響全體股東及投資人利益,因此向律師徵詢法律意見後,限制部分股東行使股東權,有正當理由,並無重大損害公司的行為或違反法令、章程的重大情節。
不過,法官審理認為,股東是否為陸資應由金管會、經濟部調查後才能確認是否違反《兩岸條例》及「陸資許可辦法」等規定,林郭文艷雖擔任股東會主席,但不具調查能力及認定權限,原應待主管機關或法院調查,卻自行認定部分股東取得的股票中有10%為陸資而刪除該股東表決權,應已違法。
再者,判決指出,表決權為股東固有權,是股東參與公司治理最重要、最直接的方式,而林郭文艷刪除表決權在程序上不正當,手段也不符比例原則,確實違背受託人義務,致使大同自今年7月2日起列為全額交割股、暫停融資融券交易、不得自辦股務等,確實降低大同商譽、影響大同交易市場,造成大同公司莫大損害。
判決也提到,依林郭文艷的社會經驗、教育知識、經營能力及眼界,理應知悉公司治理精神、尊重股東權利,但她逕自刪除股東表決權後,又以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合理化自身的不當行為,企圖卸責,顯已不適擔任董事。
此外,法官強調,我國曾發生股東會現場停電、董監選舉制度改為全額連記法、刪除董監提名名單、排除股東提案、隨意變更董監就任交接時間、股東會現場像八卦陣難以進入、股東會場地移至偏鄉、黑衣人站崗、股東會報到程序拖延或干擾、收購委託書、股東會鬧雙包等情形,公司經營者顯然視公司治理於無物,以掌握經營權為唯一考量。
而林郭文艷本次刪除股東表決權之行為,也再次凸顯我國股東會的亂象,若未依法將她解任,恐成為其他經營者模仿對象,繼續於股東會上設置不當障礙,不利於我國公司治理的法制發展。因此認定訴請解任林郭文艷擔任大同董事職務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