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 議會三讀通過
「桃園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全文共11條,30日於市議會三讀通過,後續將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公布。未來未滿18歲者使用電子煙,如供應、交付、販賣電子煙或與電子煙相關器物給未滿18歲者,或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食電子煙者,依法可處新臺幣1萬至5萬元罰鍰。
根據國民健康署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發現,桃園市108年國中及高中(職)生電子煙吸食率,分別為1.9%與10.4%,相較於全國2.5%及5.6%,在高中(職)電子煙吸食率部分,桃園市高於全國,為保護青少年健康,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歷經踐行預告公告及通過市政會議,議會三讀通過後,將送行政院核定,並於公布日施行。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王文彥局長表示,維護市民健康的決心不容挑戰,該自治條例亦同時禁止所有禁菸場所使用電子煙,違者最高可處新臺幣1萬元之罰鍰,同時也提醒市民,今(109)年8月5日公告連鎖便利商店、咖啡店及速食店之騎樓及庇廊全面禁止吸菸,且將於11月5日起全面開罰,違者最高處新臺幣1萬元罰鍰。
不論是傳統菸或電子煙,都含尼古丁,吸食會成癮,有致癌物對身體健康有危害,拒絕所有菸品才能真正遠離菸害,也提醒吸菸的民眾,電子煙無法幫助戒菸,如有戒菸需求,應尋求專業資源協助,或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洽詢。相關菸害防制文宣及資訊,民眾可至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無菸網(https://dph.tycg.gov.tw/nosmoking/)網站查詢,歡迎民眾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