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代理陸資影音平台 9月3日上路
經濟部商業司18日預告新增「在臺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禁止臺灣代理、經銷大陸OTT服務,防止大陸OTT如愛奇藝、騰訊等,透過代理或經銷迂迴在臺非法經營,預告期間為14日,將於9月1日期滿、9月3日正式公告。
商業司指出,北京愛奇藝科技公司於2016年間申請來臺投資設立子公司,但是規劃經營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OTT-TV業務,並不是開放給大陸地區人民或公司來臺投資的項目,因此經濟部並未核准,但OTT-TV卻透過網路特性,達到在臺違法落地的效果。
商業司表示,為防止大陸地區OTT-TV如愛奇藝、騰訊等,透過代理或經銷等迂迴方式在臺灣非法經營,經行政院相關部會會商後,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擔任OTT-TV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經濟部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2項規定,18日預告「在臺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禁止臺灣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提供代理、經銷,或從事OTT-TV及其中間投入或相關商業服務等服務給大陸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商業司提及,9月1日預告期滿後,將於9月3日進行正式公告,違反者將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6條第4項規定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