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16日預告修正 禁捕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
農委會預定7月16日刊登行政院公報預告修正「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漁獲管制措施」60天,禁止捕撈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物種,意外捕獲時不論其尚存活或已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並於返港時主動通報漁獲資訊,違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最快9月上路。
農委會指出,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為全世界關注之大型軟骨魚類,為掌握該等物種之資源動態,農委會於102年3月5日公告該管制措施,實施捕獲通報及科學採樣制度,迄今共計通報捕獲大白鯊32尾、象鮫0尾及巨口鯊138尾。
為進一步瞭解漁船捕獲該三物種情況,農委會指出,於109年2月15日修正該管制措施,增列觀察員隨船進行科學觀察作業之規定,派遣觀察員於曾捕獲巨口鯊之漁船出海進行科學觀察,具體瞭解漁船捕撈巨口鯊的作業漁法、巨口鯊入網上甲板前活存狀況等資訊。
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UCN)目前已將大白鯊及象鮫的保育等級分別列為「易危」及「瀕危」,而巨口鯊雖於107年11月經評估仍列為「無危」,但IUCN更具體建議臺灣應強制規範釋放意外捕獲的巨口鯊,並在每年四到八月訂定禁漁期。經分析國內漁獲通報紀錄,巨口鯊絕大多數於四到八月捕獲,與IUCN建議之禁漁期相同。
漁業署指出,考量巨口鯊並非我國漁船主要經濟漁獲對象,且該物種體型乃是全世界關注、僅次於鯨鯊及象鮫的第三大鯊魚,並考量我國漁業形象,提升我國於國際上對於大型軟骨魚類之保育地位,爰本次預告修正該管制措施,禁止漁船捕撈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
最後,漁業署表示,雖禁止漁船捕撈該三種鯊魚,為利後續研究進行,亦明定經農委會核准後,可捕撈作為國內教學或科學研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