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購物爭議多 應慎選賣家

【記者陳建霖/桃園報導】

網路購物很方便,因疫情影響民眾外出,在家上網購物者更多,網路購物應選擇評價良好,且清楚揭示有效聯絡資訊之賣家才交易,切勿僅因網頁上顯示之商品圖片精美、價格優惠即衝動購買,以避免爭議。

桃園市消費者服務中心109年1月至5月受理消費爭議案計3,656件,約20%屬網路購物爭議,大部分爭議為收到之商品與在網路上所見商品介紹圖片不同、品質很差或為仿冒品等。

張先生受臉書廣告吸引訂購德國製平煎鍋,收到之鍋子卻是大陸製且品質很差,向業者申請退貨,電話卻一直忙線中。陳先生申訴於網路購買一組藍芽耳機,收到之藍牙耳機與網頁上圖片完全不符合,要求退貨賣家卻失聯。陳小姐在臉書看到運動手環廣告隨即訂購,收到貨發現沒辦法使用,向賣家反映,賣家無回應。有消費者申訴其在瀏覽影片時看到名牌運動鞋廣告,購買前賣家一再保證是正品,寄來的卻是仿冒品,要求退貨隨即被賣家封鎖。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消保官邱玉霞指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 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依上述規定,消費者於網路購物,收到商品後若不想要,可於7日內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賣家解約退款。消費者若欲解約退款,需有賣家之名稱、地址或電話等,才能聯絡解約退款事宜,若無賣家可有效聯絡之資訊,則難以主張權利。消費者於購物前應慎選賣家,切勿僅因網頁上顯示之商品圖片精美、價格優惠即衝動購買,以避免爭議。

網路購物之7日解約退貨權利有例外規定,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規定:「本法第19條第1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19條第1項解除權之適用: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依上述規定,消費者於網路上購買之商品,若為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之生鮮食品、依個人需求製作之客製化商品或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等7項商品,且業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則無7日內解約退貨規定適用,消費者於購買前應多多考慮。

智慧型手機普及,亦有許多人透過line群組或臉書社團購物,109年1月至5月申訴因臉書廣告購物衍生之爭議計135件,較去年同期增加1倍。從申訴內容可見,交易前賣家對於消費者之詢問均快速回覆,交易後賣家對於消費者解約退貨之詢問,則常已讀不回或予以封鎖。因消費者通常只有賣家代號,無姓名、地址或電話等資料,致難以聯絡解約退貨事宜。消費者於網路購物一定要慎選賣家並多方查證網頁內容,以避免爭議。若有消費問題可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諮詢。

延伸閱讀
中俄官媒頁面 臉書開始加標籤
2020年06月05日 | 4年前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