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行表決 香港國歌法三讀通過
香港立法會6月3日對中共「國歌條例草案(簡稱國歌法)」進入全體審議,6月4日進行表決,最後以41票贊成、1票反對,三讀表決通過《國歌法》。
香港立法會資料顯示,《國歌法》規定禁止不當使用、侮辱國歌,包含篡改歌詞、曲譜,以歪曲或貶抑的方式奏唱都涉及犯罪,最高可判囚3年、罰款5萬港元。
3日在立法會內,民主派議員提出21項修正案,其中5項涉及演奏「國歌」場合、4項涉及不當使用「國歌」的罪行、5項涉及侮辱行為、3項涉及將「國歌」納入小學及中學教育;但這21案全部都被否決。
香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衛表示:「市民如果沒有意圖侮辱國歌,根本不須要害怕觸犯國歌法。」曾國衛聲稱,先訂立後審議的方式比較合適,而第五級罰款及監禁3年乃最高刑罰,實際刑罰交由法官按個別案件制訂。
國家若得市民認同 就不需逼唱「國歌」
這21項修正案獲得很多其他民主派議員的支持。港議員郭嘉麒表示支持民主派議員提出所有修改條例,並強調,如果這個國家得到市民的認同,就不須要逼大家唱「國歌」;現在香港大部分人不信「一國兩制」、不信中央政府,罪魁禍首就是港特首林鄭月娥和建制派。他認為「國歌」歌詞中有「不願意做奴隸的人們」,「但是政府要我們做奴隸。」
港議員黃碧雲表示支持這些修改條例,並強調:「現在這個政府要求所有港人維護和尊重『國歌』,但是這個政權不能維護所有港人的人權和尊嚴,甚至無法維護香港立法會議員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