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警械使用條例》訴訟納國賠

行政院會7日通過《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修法三大重點,包括放寬員警使用槍械外,使用現場輔助工具;組調查小組客觀調查用槍機制;並將訴訟回歸「國家賠償」。圖為示意圖。(Mandy Cheng / AFP)
行政院會7日通過《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修法三大重點,包括放寬員警使用槍械外,使用現場輔助工具;組調查小組客觀調查用槍機制;並將訴訟回歸「國家賠償」。圖為示意圖。(Mandy Cheng / AFP)

【記者李怡欣/臺北報導】

行政院會7日通過《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近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主要修法三大重點,包括放寬員警使用槍械外,現場輔助工具;組調查小組客觀調查用槍機制;並將訴訟回歸「國家賠償」,除賠給本案第三人,還可擴及旁邊受到影響者,都由國家一併負擔。

2013年臺北市萬華分警員張景義追捕逃犯用槍誤傷嫌犯,歷近6年訴訟,高院2019年判張姓員警無罪。讓員警執法過程免於不必要的擔憂,因此進行修法。內政部次長陳宗彥表示,本次修法討論已久,與鐵路警察李承翰案無關。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林炎田表示,距上次修法已17年,這次修法3大重點:首先修正第11條 提高補償、擴大補償對象並適用國賠,如人民控告警察違反警械使用規定導致侵害人民權益,其賠償將回歸「國家賠償」機制,讓用槍員警免於直接面對訟累。此外,國賠不限於賠給控告警察的第三人,還可擴及旁邊受到影響者,都由國家一併負擔,例如追逃嫌犯中遭毀損的店家、車輛,但如果是員警執法違法,仍須受到苛責。

其次,增訂第10條之1,組「警械使用調查小組」,針對用槍、警械、執法比例原則,致死或重傷爭議案件的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客觀調查,供司法機關參考;此外,修正第1條第3項警械範圍擴大增加彈性,明定除了警械外,警察「可使用現場足以達成目地的工具」。

太陽花學運期間,警方被質疑使用警棍指法過當,本法修正通過,是否溯及既往?陳宗彥表示,沒有溯及問題,未來司法機關認有調查必要則依囑託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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