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揆拍板紓困條例 將提600億預算
為防堵武漢肺炎疫情蔓延,行政院長蘇貞昌20日在行院會拍板,「嚴重特別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逕付立院審議。草案全文共18條,實施期間自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止。相關授權子法將於條例三讀通過後,2週內完成作業程序並辦理發布。此外,將在最短時間內(下週四院會、2月27日)提出600億元為上限的特別預算,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為防堵武漢肺炎疫情蔓延,持續提升各項防疫作為、充實所需設備與物資,並對受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提供相關紓困及振興措施,以降低損失,協助產業復甦。防疫人人有責,不分朝野黨派,為更全面因應疫情長期衝擊,特提此特別條例,作為防疫處置及籌措資金法源基礎。
特別條例為災害防救法及傳染病防治法之特別法,草案全文共18條,分為「防治、紓困、振興、罰則」四大區塊。第2-4條規定,執行防疫工作醫事人員應予補助或津貼、獎勵,如應執勤導致感染致傷亡,給予補償或子女教育費;員工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包含請假照顧隔離子女,公司必須給「防疫隔離假」,不能記曠職或用事假處理,也不能扣全職獎金、藉機解僱;期間未能支薪者,可在兩年內申請防疫補償。企業若付員工請假期間薪水,可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加倍減額。
草案第5、6條明定徵用補償。為生產防疫物資,各級政府機關於必要時,得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之指示,徵用或調用其生產設備及原物料。第7條則賦予疫情指揮官應變處置命令或措施;第8條針對擅自離開隔離場所、行蹤不明,疫情指揮官可在必要時公布隔離者個資,其餘公務人員未經指揮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將隔離者資料公布。第9條則是針對紓困、振興產業相關規定。此外,第10條特別納入廣播電視媒體播放防疫資訊,NCC得放寬一定期間廣告時間。
草案12~16條明定罰則
如哄抬、囤積口罩等防疫物資物價,處五年以下刑期,得併科500萬以下罰金。未遂犯也可開罰。此外,企業如不配合徵用、不給員工防疫假,可依據特別條例16條,處予5~100萬罰鍰。
隔離檢疫期間趴趴走 罰百萬
依13條規定,針對確診或疑似患者(例如武漢台商去金巴黎舞廳跳舞)。這類不遵守指示,有傳染給他人疑慮,可處兩年以下刑期、拘役或200萬元罰金。
特別條例第14條:對於散播有關疫情謠言或不實資訊,足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刑期,拘役或併科300萬以下罰金。
特別條例第15條,針對「居家檢疫」(從中港澳進出的人,包含:台商陸配等)以及「居家隔離」(指曾接觸確診個案而必須在家隔離的人,例如:白牌司機家屬、同事等)這些必須在家隔離14天的人,違反隔離規定,處2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