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照顧假給薪 北市官員促統一規定

台北市副市長黃珊珊表示,公家機關恐因現行法令中沒有「防疫照顧假」這名稱而無法給薪,盼中央統一規定。(中央社)
台北市副市長黃珊珊表示,公家機關恐因現行法令中沒有「防疫照顧假」這名稱而無法給薪,盼中央統一規定。(中央社)

【記者袁世鋼、賴玟茹/台北報導】

為防堵中國武漢疫情擴散,因應各級學校延後開學,勞動部也宣布,有12歲以下孩童的家長,其中一人可請14天的「防疫照顧假」,是否給薪則由雇主決定。對此,台北市副市長黃珊珊4日表示,公家機關恐因現行法令中沒有「防疫照顧假」這名稱而無法給薪,盼中央統一規定。

黃珊珊指出,公家機關中也有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約聘僱、職工等,而《勞動基準法》中規定的「家庭照顧假」,每年有7天的額度,且有給薪,但無論是《台北市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工友管理要點」等,都沒有所謂的「防疫照顧假」,因為這是新名詞,如果要請假,只能使用「家庭照顧假」,因此頂多只能請7天有薪假,另外7天則是無薪假。

黃珊珊也表示,北市府是公務機關,必須配合中央規範,不像民間企業可以有彈性做法,但市府有不少臨時約聘僱人員、職工等,北市府就算再怎麼財源豐厚,也不能隨便給薪,且其他縣市一定也有類似情況,希望中央可以盡快統一規範,由公部門率先做表率,落實「防疫照顧假」。

此外,對於政府祭出健保卡實名制買口罩、7天限購2片的政策,黃珊珊認為,徵用跟配給應該合一,既然已經徵用,在沒有辦法取得充足貨源的情況下,用配給的方式確實是比較正確的做法,如果任意買賣只會造成更大恐慌,很高興中央做了這樣的處理;如果貨源充足就不會有這樣的政策,中央已經盡了全力,希望大家共體時艱。

日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2月11~24日,家長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對於,父母之外的親屬能否代為申請,勞動部次長劉士豪表示,這部分都有考慮,因為現在有隔代教養的情形,若親屬能夠提供相關證明給雇主,基本上希望雇主能從寬認定。

勞動部指出,屬於僱傭關係就適用「防疫照顧假」,所以一般像是部分工時、定期契約及派遣勞工,因為屬於僱傭關係,也都可以請假。至於承攬勞工,因為能夠自行決定是否要接工作,與受限於雇主的僱傭勞工不同,所以也能自行安排這段期間是否要上班。

對於若是雇主不給放「防疫照顧假」,勞動部表示,勞工為了配合防疫照顧需求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扣發全勤獎金等不利處分。假使雇主實際扣發全勤獎金,將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未全額給付處罰;強制勞工一定要請特別休假或事假,將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或第43條規定處罰,處2萬至100萬元。

勞動部指出,訂定「防疫照顧假」主因為12歲以下學童不宜獨自留於家中,提供家長多一個選擇。另外,若國、高中家長如有照顧需求,仍會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或《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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