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通話紀錄疑滅證 向心夫婦3度聲請解禁遭駁回

香港中國創新投資公司負責人向心、龔青夫婦第3度提出準抗告聲請解除境管,遭台北地院駁回。圖為向心夫婦資料照。(中央社)
香港中國創新投資公司負責人向心、龔青夫婦第3度提出準抗告聲請解除境管,遭台北地院駁回。圖為向心夫婦資料照。(中央社)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
台北地檢署偵辦王立強共諜案,於去(108)年12月25日依修正後的《訴訟法》,從新諭令被王立強指控為其上線的香港中國創新投資公司負責人向心、龔青夫婦限制出境、出海,2人不服而第3度提出準抗告聲請解除境管;台北地院認定2人有逃亡滅證之虞,於15日裁定駁回聲請。

據裁定指出,北檢檢察官限制向心夫婦出境、出海後,2人於去年12月5日、12日2度向北檢聲請解除境管,北檢於同月13日訊後當庭諭知,基於本案尚未偵查終結,為保全當事人按時到庭,確保國家行使偵查權,仍有限制其出境出海的必要性,不准其聲請。

向心夫婦不服,並於同月17日向法院提出準抗告,向心主張他須返回香港執行中國創新、中國趨勢公司的業務,以避免公司或股東損失;而龔青則主張她有返港就醫的需要。但檢方認為,向心夫婦所涉的犯罪影響國家安全、社會安定、民主制度順利運行甚鉅,若未能遵期到庭,勢必影響後續偵查,因此仍有限制2人出境、出海的必要。

北院審理後認為,現今通訊科技發達,且向心並未被限制通訊、行動自由,公司業務不是不能以影音通訊或委人代理處理;而向心夫婦自2017年8月至今,出入台灣多達20餘次,並在台灣購買多筆房產,還接受醫學美容,可見對於台灣的生活與醫療環境應已相當熟悉,故龔青的醫療需求並無返港必要,2人的聲請理由並不可採。

法官認為,向心夫婦居住於香港、在台灣沒有固定住居,且所涉犯的發展組織罪為7年以上重罪,有相當理由認定向心夫婦有能力、且有動機於出境後滯留國外的高度可能;依檢方指出,向心到案前曾有與通話對象共同刪除手機內容的行為,顯有滯留他國不歸、未能按時到庭,或與共犯串證、滅證的可能,檢方限制2人出境、出海並無過當,因此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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