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帶幼兒進投票所 議員籲新國會修法解套
林于凱表示,過去就有家長反映,家裡孩子不到6歲,投票日沒人可協助照顧,家長只得帶著孩子一起去投票所,但要進入投票所時,卻被告知孩子不能進入,只能找選務人員或民眾協助照顧。有些家長不放心將孩子交給旁人照顧,或者帶孩子進投票所後又被「請出來」,最後只好放棄投票。
林于凱指出,中選會於2017年底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條文第57條草案,增列選舉人照顧之6歲以下兒童得進入投票所的規定;然而,草案從2017年底提出、送進立法院後,即使在委員會討論多次,至今仍未完成修法程序,也就是說,2020大選投票,6歲以下的幼兒仍然不能陪同家長進入投票所。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明文規定:「不得使6歲以下兒童獨處」,有家長選前只好找人組成「投票托兒團」輪流幫忙照顧孩子,才有辦法抽身去投票。
林于凱認為,現行法規規定選舉人不能帶孩子進入投票所,許多家長抱怨「難道年幼孩子的家長沒人權嗎」、「單親怎麼辦」。林于凱呼籲即將成為新國會的立委完成修法,讓家長能放心投票,同時也能兼顧家庭責任,而不是在照顧小孩和行使投票權之間兩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