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部會澄清 《反滲透法》不罰「接受方」

內政部、法務部和陸委會8日就《反滲透法》召開聯合記者會,陸委會主委陳明通(中)在會中呼籲反對黨團結制止中共滲透。內政部次長陳宗彥(右)、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左)一同出席記者會。(中央社)
內政部、法務部和陸委會8日就《反滲透法》召開聯合記者會,陸委會主委陳明通(中)在會中呼籲反對黨團結制止中共滲透。內政部次長陳宗彥(右)、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左)一同出席記者會。(中央社)

【記者李怡欣/台北報導】

針對國民黨團昨(8)日召開說明會,痛斥民進黨通過《反滲透法》違憲、司法擴權製造綠色恐怖。對此,陸委會主委陳明通、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內政部次長陳宗彥3人在內政部開記者會澄清,《反滲透法》針對「滲透方與中間方」處罰,至於政治人物、候選人「接受方」在《反滲透法》裡通通沒有處罰。

由於台灣法律對滲透來源「間接拐個彎,透過在地協力者、中間人」滲透、破壞台灣民主選舉與政治的行為卻無法處理。因此《反滲透法》補強加重處罰「滲透方(大陸與其他敵對國家)」與「中間方(在地協力者)」。此外《反滲透法》不罰「過失與不知」,也就是說「中間方」(在地協力者)是在不知情、非故意前提下,接受對岸「指示委託資助」也不會被處罰。

法務部:《反滲透法》不罰「接受方」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反滲透法》共12條,僅4條有罰責,以現行法加重處理。他說,「接受方」(被幫助的台灣政治人物)在《反滲透法》裡通通沒有處罰,「接受方」的處罰回到個別法處理,例如:《政治獻金法》與《選罷法》規定候選人不得接受外國政治獻金處理,我國法律本來就明定「不能拿老共的錢」。

關於「滲透方」《反滲透法》第九條規定,如滲透方來台依法究辦,此外有一些案件,如「廣大興案」菲律賓判刑,跨國合作是方式之一。

《反滲透法》需法院三審定讞 不會無限上綱

內政部次長陳宗彥表示,原法律沒處理「滲透方」及部分違法樣態無罰則,制定《反滲透法》加以彌補,重要的是「滲透行為」條件(指示、委託、資助)加上5項「不法作為」(違法獻金與投票經費、競選活動、遊說、擾亂秩序與集遊、妨礙選舉與公投)才構成犯罪。有了《反滲透法》,台商、陸配、學生更有膽氣告知對岸「我不能違法」,讓兩岸交流更健康順暢。

記者提問,「指示、委託」因果關係如何界定?陳明堂表示,「指示、委託、資助」用字現行法已有,並非新創,個案最終由法院司法認定,前端司法檢察機關在認定上「也要有一把尺、不會無限上綱」。陳明堂強調,有犯罪嫌疑,必須嚴格蒐證與調查,不會無限上綱,沒證據就不能濫訴、濫判,「證據裁判」有事證才起訴,實務上很慎重,司法機關三審定讞。

「負面表列」陳明通:有困難

記者提問,有無可能「負面表列」哪些單位不能接觸?陳明通說,這有困難,因為滲透來源不只大陸、還有外國,須個案看待。陳明通強調,台灣已脫離威權時代,台灣司法採「無罪推定」調查謹慎嚴格,台灣多黨制衡,還有媒體監督,請民眾放心《反滲透法》不會無限上綱。 

陳明堂強調,台商在大陸跟中共黨政軍做生意,錢匯回台灣公司,只要沒從事上述5種不法行為「根本卡不到」不會處罰;而大陸宗教捐台灣廟宇油香錢這些也都不涉此法,「一般交流不涉及反滲透法」。

至於陸配回鄉正常交流、落地接待沒問題,陳明通表示,中共不能強迫台商犯法,台商在大陸做生意也要遵守對岸法規,因此《反滲透法》讓台商有擋箭牌,回歸正派經營,減少政治干預。

大陸滲透嚴重 「忠誠反對黨」要效忠國家

陳明通表示,北京遂行政治滲透我們不能視而不見,台灣身處民主第一線,也是被滲透最嚴重國家之一,全世界都替我們緊張,「反對黨與執政黨必須團結,制止對岸滲透,導正兩岸正常交流,這才是對國家效忠『忠誠反對黨』該做的事。陸委會再次強調「反滲透,不是反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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