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長選舉無效之訴 丁守中敗訴定讞
107年台北市長選舉,國民黨候選人丁守中以3千餘票落選,但他認為,選務有重大瑕疵極可能影響選舉結果,因此對北選會、中選會提起選舉無效訴訟。經一審判決敗訴後上訴高等法院,二審於12月17日駁回定讞。對此,丁守中表示,「我的選舉訴訟結束了,但是台灣的民主還在掙扎。」
二審判決,丁守中到庭聆判,他與律師團指控,監察院選務檢討報告已經認證選務紊亂且有若干疏失,包括選委會放任選舉人於投票時間截止後進入投票、投票與開票同時進行、公投綁大選影響選舉結果等情況,並播放媒體報導舉證選務有重大瑕疵;但被告中選會、北市選委會皆主張,選務人員並未違法,也無構成選舉無效的法定要件。
合議庭認為,選委會准許在下午4時截止以前到達投票所的選舉人進入投票所進行投票,並無違法。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發言人陶亞琴說明,依據《選罷法》規定,投票完畢要進行開票,開票完畢需公布開票結果,這是選務機關的法定義務;而新聞媒體本於閱聽大眾知的權利報導開票結果,中選會及北選會無權禁止,因此並沒有違失。
陶亞琴表示,維護《憲法》保障投票秘密的原則,禁止帶手機進入投票所,但是如果在投票所外面排隊的選舉人並不在規範之列,所以中選會、北選會沒有禁止排隊的選舉人使用手機,也沒有違失。而假設排隊的選舉人都在使用手機觀看開票進度,也沒有辦法證明會因此影響投票決定,進而影響選舉結果。
合議庭審判長吳青蓉在宣判時表示,當天應是一個投票所還在進行投票,另一個投票所已投完正進行開票,並非同一處,而相關法規是否有檢討、修正的必要?須由立法裁量處理,選委會依法行事,並無違法。
另外,公投綁公職選舉是否影響選舉結果,吳青蓉認為,中選會維持慣例的投票時間、北選會未多規劃設置投開票所,確有違失,但沒有違法。
高院合議庭認定,依丁守中的主張及舉證,均無符合《選罷法》第118條所規定的要件「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丁守中請求判決選舉無效,並無理由,因此上訴駁回。
對於判決結果,丁守中表示,這無疑是告訴人民當權者能以執政優勢操控選務,選務機關再怎樣違憲、違反法律的原則和行政程序,最後都可以沒有責任,這就是目前台灣民主憲政最大的危機。他直批,「我們不是沒有法,我們是沒有司法」,民主政治的基礎在於公平公正的選舉,沒有這些,他為民主憲政感到擔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