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制是否入《有線廣播電視法》業者意見不一
為解決頻道授權費用爭議問題,日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出研議修改《有線廣播電視法》新增「仲裁機制」,12日NCC公布仲裁草案同時舉行首次說明會,徵集各方意見。對於是否需要仲裁制度,有線電視及頻道業者之間就有不同看法。
台灣有線電視跨區經營,引發跨區經營系統業者與頻道代理商之間的授權金爭議問題。NCC今年已經介入調處39次,但即使積極處理,因為調處不具強制性,所以頻道斷訊的情形仍持續發生。為解決根本問題,NCC擬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5條至55條之4修正草案,並增訂仲裁機制,希望能在特定條件下,NCC能強制交付仲裁。
對於是否需要再《有線廣播電視法》中增訂仲裁制度。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祕書長陳依玫表示,站在公會立場,如果能改善長期失衡的有線電視產業鏈,同時保障頻道權益,公會贊同修法。
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祕書長彭淑芬認為,當人民覺得私有契約發生問題或消費爭議,本來就可以依《仲裁法》提出商業仲裁。目前台灣現行仲裁相關也有完備及成熟的法規。頻道授權屬於典型商業契約規範,可依《仲裁法》提出商業仲裁,對於是否必須在《有線廣播電視法》中新增一套仲裁制度,仍存在討論空間。
對於訂立仲裁制度後將如何執行,有澤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廖國翔表示,依據草案內的規定顯示,屆時進入仲裁程序後,仲裁委員只能在兩方業者提出的報價中選出一項,將大幅限縮並影響仲裁委員的判斷,若兩方都提出不合理的報價時,將影響仲裁制度的實質意義。
在說明會徵集各方意見後,NCC表示,各界意見經統整後,將再進行討論,提供作為日後修法的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