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禁蒙面 律師:特首違憲越權

圖為10月4日參與「反緊急法遊行」的香港民眾。(Nicolas ASFOURI / AFP)
圖為10月4日參與「反緊急法遊行」的香港民眾。(Nicolas ASFOURI / AFP)

【記者陳凱特、蕭律生、袁世鋼/綜合報導】

近期頻傳港府將實行《緊急法》及《禁蒙面法》來鎮壓港人的抗議活動,香港民間為此於10月4日下午發起「反緊急法遊行」。香港特首林鄭月娥於4日下午3時記者會上,宣布《禁蒙面法》5日生效;若違反最高監禁1年。

香港民眾之所以配戴口罩和防毒面具,主要是因為保障生命安全,免受催淚彈毒害,也防止港府及背後的中共「秋後算帳」。

經定罪可罰款逾9萬

《禁蒙面法》禁止使用蒙面物品的情況,包括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按《公安條例》進行的集會及遊行等,即無論遊行集會是否獲批准、有沒有警方不反對通知書,一律禁止蒙面;如有違反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2萬5千港元,相當於新台幣9萬8,588元)及監禁一年。

規例列明,任何人不得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面罩,或任何遮掩全部或部分面部的任何物品,包括顏料。

但規例也列出「合理辯解」條款,包括有關人士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為了人身安全,以及因為宗教理由或醫學和健康理由。

此外,該法規定,有人在公眾地方正使用蒙面物品,警務人員可要求該人除去蒙面物品,以供核實身份;如該人拒絕遵從,警員可主動除去該人的蒙面物品,不遵從者亦被視為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反緊急法遊行則於4日中午12時30分在中環遮打花園集會,參與者蒙面或戴上口罩,以響應「全民口罩日」,向政府表達訴求。此次遊行沒有披露終點的位置。

針對港府通過《禁蒙面法》的舉動,香港立法會前議員、執業大律師吳靄儀表示,行政長官在《基本法》裡毫無任何擅自立法或制定規例的權力,特首擅自訂立任何緊急規例都屬於違憲。此外,特首所通過的法令若和《基本法》所保障的自由、人權互相牴觸,也等於是違憲、違法。

吳靄儀還說,此舉就像是當初推動送中條例一樣,將招來更嚴重的反效果。

對此,台灣基進在臉書表示,「這個做法,已經形同戒嚴了。」台灣曾走過的白色恐怖,正在香港一一上演,「香港的民主,在今日正式劃下句點。」

台灣基進強調,儘管面對如此嚴峻的情勢,香港人依然沒有放棄,仍選擇在5日下午發動「全民蒙面遊行」,向國際社會求援、希望大家能夠繼續關注香港即將戒嚴。「被中國蹂躪的人民還沒有放棄,我們要一定好好記住這一刻。一起保護我們的台灣、我們的家園。」

立委:法案有5大失敗點

民進黨立委鄭運鵬認為,港府推動《禁蒙面法》的5大失敗點:一、既然送中條例已經推行失敗,那此法等於送一個理由讓港人繼續上街抗議;二、若香港民眾願意接受行政罰,幾十萬人上街要如何開單;三、如果港人也願意受刑罰,因蒙面入監服刑,香港監獄要如何吸收這幾十萬人;四、若因移送法院的人數過多,法院無法消化,等於執法失敗;五、如果法院中有判決蒙面港人勝訴,等於法律失效,港府該如何自處?

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韓國瑜競選辦公室聲明表示,「去面罩」的規定並非治本之策,不能真正解決問題。港府還是應該回歸理性討論,唯有真誠對話,尋求共識,才是團結人民、化解爭議的唯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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